被女子起诉枪毙的整形医生是谁 (女子法院要求判整形医生死刑)

女子到医院进行眼睛整形手术,但因为没有达到预期设计的效果,认为主治大夫的医疗技术和服务态度不好,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枪毙医生……

一女子整容失败起诉判医生枪毙,女子整容不满意要求枪毙医生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底,安女士找陈先生去进行过第一次的面诊,想做一个右侧单侧眼皮的微创手术。当时在门诊的时候,陈先生拿一个工具在其眼睛上做了一个效果图示,安女士觉得效果还不错,就同意进行了手术。

第一次手术后的一周时间,安女士开始在微信里跟陈先生以照片的形式把恢复情况告知他,告诉他内眼角有摩擦感觉,外眼角的效果不像面诊时给其设计的效果,陈先生说内眼角磨损是手术创口未恢复完,外眼角的效果他跟安女士说这样是最佳效果。安女士也考虑到手术刚一周恢复没有那么快,就没再说了。后来平均一两个月隔一段时间就会跟陈先生说这个效果,也会给他拍照片。2021年10月依然是前述两个后果,陈先生一直说是最佳效果。

在陈先生同意给安女士第二次手术前,安女士的邻居告诉她是因为没有做埋线所以才有外眼角的下垂,然后陈先生就同意给安女士做第二次的修复手术。

安女士认为,第一次手术过程中存在伤害导致了第二次手术的发生,以及两次手术中对其右眼角进行了拉扯,现在内眼角没什么感觉了,其损害在第二次手术前是很明显的,第二次手术后恢复过程中也问过陈先生,他说半年就好了,这次确实半年就好了,但是给其造成的伤害就是两次手术中的伤害,主要是第一次手术漏掉了眼角的埋线以及两次手术中的拉扯。

另外,在整个手术及沟通期间,安女士一直认为陈先生作为医生存在医疗技术和服务态度问题。(具体细节此处省略)

安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整形外科医院向安女士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 2.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陈先生。

整形外科医院称,2021年5月7日安女士因右眼天生单睑来医院就诊,医院行局麻下右侧埋线法重睑术,第一次术后患者当日离院。第二次就诊记录是2021年10月18日,安女士对第一次不满意,医院行右侧重睑术后修整,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患者离院。医院认为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因为重睑术的效果并不是统一的,所以医院会有一次免费的修整机会。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枪毙主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安女士主张整形外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其负有证明其存在损害后果、整形外科医院存在侵权行为、整形外科医院的侵权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整形外科医院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本案安女士主张损害后果为“第一次手术过程中存在伤害导致了第二次手术的发生,以及两次手术中对我的右眼角进行了拉扯,现在内眼角没什么感觉了,我的损害在第二次手术前是很明显的,第二次手术后恢复过程中我也问过陈先生,他说半年就好了,这次确实半年就好了,但是我认为给我造成的伤害就是两次手术中的伤害,主要是第一次手术漏掉了眼角的埋线以及两次手术中的拉扯”。但其未向法院提交其存在损害后果的相应证据,其亦自述“这次确实半年就好了”,故其对第一次手术至第二次手术过程中,整形外科医院对其造成了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对医疗美容效果认知存在差异与医疗美容行为存在损害后果系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实,本案安女士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对其主张的其因安女士的医疗美容行为产生损害后果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难以支持其关于整形外科医院应赔偿其医疗费的主张。

关于安女士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陈先生一节,其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依法驳回安女士该起诉,鉴于本案另有需处理的实体问题,法院以判决吸收裁定的方式裁定驳回安女士关于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陈先生的起诉,不再另行送达书面裁定书。

一女子整容失败起诉判医生枪毙,女子整容不满意要求枪毙医生

患者上诉:吊销陈先生职业资格,终身不得从医

1.重审此案;

2.判决整形外科医院向安女士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

3.判决整形外科医院赔偿安女士因其过错给安女士造成的损失暂计1万元(实际以鉴定结果为准);

4.判决整形外科医院向安女士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5.吊销陈先生职业资格,终身不得从医。

二审法院:吊销医生职业资格等诉请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整形外科医院应否赔偿安女士医疗服务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安女士主张整形外科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其应举证证明整形外科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对其造成了损害后果。安女士主张整形外科医院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为第一次手术漏掉了眼角的埋线以及两次手术中的拉扯,但其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亦自述“这次确实半年就好了”。故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整形外科医院实施的两次手术对安女士造成了损害后果。一审法院对安女士要求整形外科医院赔偿其医疗服务费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安女士上诉主张整形外科医院提交伪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安女士在二审中提出的整形外科医院赔偿其损失暂计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吊销陈先生职业资格等诉请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安女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小编有话】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只是,不管整形技术如何,也不管是医疗美容还是生活美容,当事人一定要慎重选择,慎重为之。否则,美容是不可能了,毁容到是存在,甚至危及到整容者的生命。

参考阅读:《遭遇无资质医美,美容变“毁容”!消费者可否要求三倍赔偿?https://mp.weixin.qq.com/s/wDL9TNb5BZqD2eJHanwkxg》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