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延宕了两年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改革终于启动。2020年10月30日,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山东、湖南、山西、四川、*藏西**、吉林、江西、广西、贵州等九省(自治区)以及深圳市与青岛市陆续发布了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关于征收移交的具体问题,各省市略有差异。今后,企业和职工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操中,广大企业HR和劳动者普遍关注以下六个问题。
Q1企业如何缴纳社保费?
社保费的征收权实际上涉及“征”和“管”两方面的问题,“征”包括缴费基数核定、费率确定、社保费数额核定等;“管”缴费基数核查、企业缴费情况稽查、违法情况查处等。
绝大部分省(自治区、市)在社保费移交公告中明确,采取“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即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社保费数额,企业按照该数额向税务缴纳社保费。
从征收移交的角度来看,社保部门仅向税务部门移交了“收费”权,今后,社保经办机构“开收费单子”,税务部门“收钱”;从企业等缴费义务人的角度来看,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流程和办理机构没有变化,在完成缴费后,企业会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缴费单据而不是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单据。
目前,山西省在公告中明确:暂实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未来估计还有变数;湖南、*藏西**在公告中明确: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即湖南和*藏西**是把社保费的征收管理权全部移交给了税务部门。
Q2劳动者的社保账户谁来管?
征收移交后,有的企业会向税务部门查询企业缴费情况,有些劳动者会向税务部门查询个人社保账户、咨询养老金计算和发放情况;这时,税务部门会很无奈地说:对不起,我只是个收费的,其他事情我都不清楚!
绝大部分省(自治区、市)在社保费移交公告中明确,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其中劳动者的社保账户仍由社保经办机构来管理。
征收移交,移交的仅仅是“收费窗口”;关于社保的参保登记、个人社保账户建立、个人社保账户的记账、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报销、养老金的核定和发放等方面的事务,劳动者仍要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查询和咨询。
Q3 企业欠缴社保费,谁来管?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征收移交的公告未涉及企业欠缴社保费的问题,实操中,可能会有两种管理方式:
①由税务部门管。企业欠缴社保费的,属于税务部门没有完成“收费”职责,继续向欠缴企业催缴,要求企业限期缴纳。若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的,由税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后强制征缴。
②由社保经办机构管。企业欠缴社保费的,税务部门将欠缴的信息反馈给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部门按照原有社保费征收手段和方式向欠缴企业催缴社保费。
Q4企业不缴社保费,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若企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经社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可以要求企业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费申报手续,如企业拒不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核定该企业应当缴纳的社保费数额后,交由税务部门实施征收。
Q5企业少缴社保费,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除湖南、*藏西**外,绝大部分省(自治区、市)社保费征收实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即社保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的核定的职责仍由社保经办机构来实施。
如果,企业少缴社保费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调查核实后,依法核定社保费的缴费基数和社保费数额,交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若企业仍未主动补足社保费,按照欠缴社保费处理。
Q6企业与员工发生社保费缴纳争议,怎么办?
在社保费征收实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的省(自治区、市),社保费的管理职责由社保部门实施。企业与员工因社保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时间等方面的问题发生争议的,员工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缴费基数、缴费时间等均属于社保费的核定事项,一般由社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