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非法入侵电商平台篡改数据!售价万元的充值卡被改成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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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化的普及,网络空间带来的犯罪行为方式和对象的变异,使得网络犯罪成为现代刑法关注的热点。但我国没有制定一部计算机犯罪法。

而是采取了将计算机类犯罪纳入现行刑法处罚。然而近年来随着网络空间影响扩大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利用网络进行盗窃等财产犯罪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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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韩某篡改价格网购与擅自充值案

2015年3月11日至4月10日期间,韩某利用一款名为“绿色浏览器”的软件对携程网站系统漏洞进行攻击,然后修改商品价格。

使其以人民币72.44元的低价从携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购买了70张共计价值223500元的携程“任我行”礼品卡。

之后,韩某使用网络向他人出售上述“任我行”礼品卡并获利193000元。

2015年10月7日至2015年11月4日期间,韩某利用同样方式,以36.31元的价格向其银生宝账户*共中**计充值250000元。之后,韩某通过转账、取现、消费等形式使用51300元。

2015年12月4日至12月14日,韩某利用攻击系统漏洞的方式,以52元的价格从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3520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iPhone5型16G手机一部、苹果iPhone5型32G手机二部,其中价值11598元的二部苹果iPhone5型32G手机尚在运输途中,韩某即案发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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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从客观要件上,韩某盗窃数额巨大的商品,并且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根据前文分析,“任我行”礼品卡、电子支付方式可以作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而韩某利用将原本价值223500元的“任我行”礼品卡修改为72.44元,表面上是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货币获得财物,但是实际上因为其巨大的价格落差可以视为根本未支付相应的对价。

而是通过篡改价格进行秘密窃取的方式进行盗窃。韩某具有对盗窃行为指向的价值较大的礼品卡和苹果电脑、手机等物品非法占有的目的。

并且在这种企图下实施了前一阶段修改数据的行为,并且最后实施了下订单进行盗窃的行为。因此,韩某应当构成盗窃罪。

1.盗窃数额应当以盗窃行为发生时礼品卡、电子资金数额计算

韩某在利用计算机攻击网站漏洞,篡改价格进而盗买携程网“任我行”礼品卡,因为礼品卡、电子资金都具备购买功能,具备财物的经济价值性、可控制性、可消耗性等,法律性质是刑法上的财物。

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关于数额认定的问题,本文采取“失控说”,以财物脱离受害人控制时产生既遂,因此本案应该以盗窃行为发生时的礼品卡数额以及电子资金到达行为人账户的金额为计算标准。

2.商品尚在运输途中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韩某针对购物网站的手机、电脑等物品进行盗窃,物品尚在运输途中也已经构成犯罪既遂。通过网站购买的商品尚在运输途中,但是被害人已经丧失了对财产的控制,从保护被害人的财产角度而言,如果以犯罪财物的取得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显然不合理。因此本文采纳“失控说”为标准,如果被害人已经失去对自己管理范围内财产的控制,此时成立盗窃罪既遂。据此,在运输途中的网购商品虽然并未被韩某直接或者间接的占有和控制,但是犯罪过程已经实际完成,被害人对财物处于失控状态。因此韩某属于盗窃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