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日历|体育*界无**,法律有界——萌卡篮球vs.NBA球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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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手游侵权NBA

萌卡篮球是一款以NBA为题材的休闲竞技游戏。 在游戏中,玩家扮演一名球队经理,通过不断补强阵容、培养球星,打造自己的强力球队,在各级比赛中角逐。该游戏的首次发表时间是2013年12月5日,2014年2月,零线公司以萌卡篮球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身份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萌卡篮球游戏上线后,可通过91网、应用酷、苹果商店等数十家游戏平台免费*载下**。该游戏由成都蓝飞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蓝飞公司)、青岛零线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零线公司)以及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畅悦公司)上线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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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卡篮球》使用了NBA现役球员、退役球员、主教练、管理层的卡通形象、姓名、绰号等多项NBA识别要素,其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还涉嫌侵犯NBA特征识别库所享有的财产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商公司)、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蛙扑公司)将三被告共同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No .2 《萌卡篮球》商标非近似,“以NBA为题材”的表达是正当使用

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

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隔离比较,对商标整体比对,也要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②还要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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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标识大致等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由三个球员+篮球卡通图案构成;下半部分由萌卡篮球中文+WWW.MCNBA.COM构成,中文字体远大于英文字体。显然,被诉标识的主要部分是卡通图案和萌卡篮球中文,并不是域名中的NBA英文。

虽然NBA商标知名度高,但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不难得出被诉标识与NBA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的结论。 所以,“萌卡篮球”不构成商标侵权。

那么,被诉的游戏简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案中,NBA商标并非臆造商标,NBA本义是NBA联盟(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的简称。 "萌卡篮球是一款以NBA为题材的休闲竞技游戏",显然此处NBA是作为本义使用,是为了对被诉游戏题材进行说明的正当使用,并非用于识别被诉游戏的来源,从而不能证明这个表述构成商标侵权。

No .3 “NBA集体肖像权、特征识别库的财产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无论是集体肖像权还是特征识别库的财产利益,均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 民事权利是为了保护主体的某种利益而赋予的法律上的力,自然受到法律保护。民事利益虽然尚未被确定为民事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正是主张NBA集体肖像权、特征识别库的财产利益属于民事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由此可知,对于市场经营者而言,如果一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了另一方的民事利益,该另一方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其民事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至十五条列举了仿冒行为、垄断经营、虚假广告、侵害商业秘密、倾销、搭售、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未经美商公司许可商品化使用NBA识别元素,并不符合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各自的构成要件。所以,被告没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NBA联赛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种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归根到底来源于NBA联盟的巨额投入和诚实经营。NBA识别元素商品化实现的商业利益正是这种投入和经营的结果。故NBA识别元素商品化垄断使用实现的利益是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应由NBA联盟享有。 原告所主张的NBA特征识别库的财产利益实际就是NBA识别元素商品化垄断使用实现的民事利益。

No .4 卡通化的形象和修改的队标仍具备强指向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诉游戏并没有使用NBA球员、教练、管理层的真人头像,而是进行了卡通化的处理。被诉游戏中的球队名称和队标,也与NBA球队名称和队标在拼写和图案方面存在细微的差别。

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这些经过卡通化处理的人物头像和经过修改的球队名称及队标,仍然具备NBA相关人物和球队的显著特征,再结合人物的姓名、绰号和技术特点,足以毫不费力地指向相应的NBA球员、教练、管理层以及球队。

所以,被诉游戏使用NBA识别元素的事实当无疑问。

No .5 《萌卡篮球》故意商业化使用NBA元素,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NBA联盟和联赛、球星、球队极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看到这些使用NBA识别元素的游戏和商品时,就会引发观赏NBA联赛的愉悦,产生情感上的共鸣,从而激发购买的欲望。相关证据证明,NBA识别元素可以商品化,且如果商品化使用被某一市场经营者垄断,其无疑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更大竞争优势,赢得更多商业利益。

被告未选择其他元素却选择NBA识别元素进行商品化使用,不是毫无目的的随机行为, 而是希望通过利用NBA联盟和联赛的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玩家购买其游戏服务,从而获取更大利益的故意行为。 该行为并未得到美商公司许可,属于搭别人知名度便车,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无疑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对二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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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 结合多要素,判赔300万

综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蓝飞公司和零线公司应停止在萌卡篮球游戏使用NBA识别元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等300万元,畅悦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考虑以下因素:

1.美商公司经营的NBA联盟及相应识别标识集合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和商业利益,应当给予相应司法力度的保护。

2.《萌卡篮球》侵权行为恶劣,且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从被诉行为来看,被诉游戏不仅全面模仿和使用了大量NBA识别元素,且相关球员姓名、球队名称拼写错误,不当降低了NBA球队的声誉;零线公司还另行注册、使用两个被诉域名,提供相关游戏*载下**,进一步造成市场混淆。从主观恶意来看,NBA联盟早于2014年3月开始即与《萌卡篮球》涉嫌侵权事宜进行交涉,但《萌卡篮球》并未因此及时停止,反而继续经营。而且,在2016年被诉"萌卡篮球"游戏因投诉而被苹果公司下架之后,《萌卡篮球》又更名为"萌卡MC",重新在苹果商店和萌卡篮球官网上架,可见其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3.本案证据证明《萌卡篮球》侵权规模较大。不论是各游戏平台所显示的被诉游戏*载下**数量、被诉游戏宣传情况,还是与案外人的相关合作合同,均可证明相关游戏*载下**量大,运营时间较久。

4.本案证据证明零线公司与蓝飞公司侵权获利较高。根据支付宝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流水,可以确认2013年12月17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被诉游戏收入仅支付宝支付渠道即达到2444580元。且除了支付宝渠道之外,还存在苹果平台等其他支付渠道。可见被诉游戏的收入远远不止以上金额。

有人言,有关知识产权的三项传统的法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好比是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托着这三座冰山的海水。上述比喻说明的正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的补充作用 。现有知识产权专项立法不能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的内容,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兜底调整,如商业秘密、未注册商标、作品名称等。

从“萌卡篮球”侵犯NBA集体形象商品化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我们可以看出,NBA虽好,蹭热度可不要“贪杯”;否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自认为逃出了知识产权法的规制范围,也会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刻等待着“重拳出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