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地征***迁拆**程序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可谓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因为是否签署补偿协议能够直接决定*迁拆**工作是否还可以继续进行,被征收人是否能拿到合理、公平的*迁拆**补偿款或者心仪的安置房。最近,我在接待咨询的时候就有当事人问我,是不是签署完补偿协议,就能将心中的石头放下了?我认为签署完补偿协议后,咱们被征收人更应该严格对待*地征***迁拆**工作,当咱们将*迁拆**补偿款拿到手或者住到安置房里面后,咱们被征收人才能将心中的那块悬着的石头放下。当然,在实践中还会出现已经签署的补偿协议被征收方撤销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咱们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析一下。

在实践中,签署完毕的补偿协议被撤销的情况一般就是咱们被征收人的房屋无证或者少证,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我在以往的文章中也为大家进行过解析,无证房屋、少证房屋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违建,而是应当结合实践情况进行认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简单来说,即使咱们被征收人的房屋存在无证、少证的情况,但只要被征收方或者当地行政机关认定为合法建筑后,咱们被征收人还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迁拆**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征收方想要撤销已经与咱们被征收人签署的补偿协议,征收方应当出具证据,来证明其撤销协议的合法性。当然,这也间接表明了征收方如果自行撤销已经与咱们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的话,咱们被征收人是可以以履行补偿协议作为诉讼理由从而提起行政诉讼的。

当然,也不是任何征收方撤销已签署补偿协议的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一些合同无效的情形,一般来说存在:(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后上述第1项情形,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为合同无效情形,而是合同可撤销情形;第2项情形,体现在民法典第154条,表述上略有调整;第3项情形,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为合同无效的情形;第4、5项情形,体现在民法典第153条,但表述上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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