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啊,各位亲爱的小伙伴,笔者来了。
今天咱们接着讲“草案”。
日更执行法律科普是笔者在2022年底的发心,笔者承诺要日更十年!
本着“让天下没有难执的案子”的初心,笔者想为解决执行难贡献一点自己微薄的力量,所以就想结合自身经历,讲一点大家能听得懂的、接地气的、轻松愉快的法律科普短文,博各位小伙伴们一乐,在此同时如果大家还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有些许收获,这就算是对笔者最大的肯定了。
每天写一条,不多写,也不写多 ,避免篇幅太长,各位小伙伴用个把分钟读一篇小文,或有些收获。
以后谁再提起强制执行,咱也能跟他聊上几句,咱也是半个专业人士了,这就是对笔者最大的鼓励了。
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笔者是一名专注于执行实务的从业者,曾在某公司执行一线工作过十多年的执行老司机,现为卓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副主任、卓建(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郑州)中原强制执行中心负责人,炜炜执行团创立人。
看过许多执行法草案的专家解读,但是大多都存在专业性过强、术语过多的问题。
法律,作为与现实结合紧密的实务性规则,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应该是普适的、简明的、易懂的,能被人民群众所了解且熟知的。
好了,书归正传,讲解正式开始。
咱们已经开始进入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的讲解,本编共有2章17条,分别是第十五章“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咱们已经讲完了第十五章“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今天咱们继续讲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咱们看一下某总公司关于“草案”第十六章的说明“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可替代行为、不可替代行为、不作为等的执行方法。其中,为解决实践争议问题,规定对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探望权的执行(草案第一百九十五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提升执行效果,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草案第一百九十三条)”。
看完了第十六章的说明咱们就差不多清楚了,这一章是讲“行为请求权的执行”,那些不差钱儿的也不差东西的事儿的执行,现在咱们讲草案第一百九十八条“意思表示的执行” ,咱们看看这个“意思”的“表示”又该如何执行。
我先把条文给小伙伴们列一下,大家先熟悉一下今天要讲解的条文,有个印象,然后听我给您慢慢讲。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该法律文书生效时,视为意思表示已经作出。
前款规定的意思表示附条件或者申请执行人应为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成就或者申请执行人已经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视为意思表示已经作出。”
今天的条文有两款,字数不多,内容也不难。
笔者会分段分句拆开了给小伙伴们讲解,必须保证每一位小伙伴都能够彻底整清楚,弄明白。
笔者的口号是包教包会,掰开揉碎,妈妈再也不用担心大家的学习。
OK,咱们正式开始今天的条文讲解环节。
咱们先来讲第一段,“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该法律文书生效时,视为意思表示已经作出。”,这一段是关于“意思表示的”执行的一般规定。
首先咱们说一下什么叫“意思表示”,看看法律教材上怎么说的“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所追求的某种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简要地说,就是旨在达到某种特定私法效果的意思的表达。”,不知道小伙伴们看完以后有没有整明白,到底啥是“意思表示”,笔者用自己的人话说就是“把心里的真实想法说出来”,当然了,这个“表示”需要是合法的、正规的、正常的,某些非法的、不道德的要求就不算是“意思表示”,比如请刚认识的小姐姐回家喝咖啡,就不太正经,只能是“表达”而不是法律上的“表示”。
讲完了“意思表示”,咱们就开始正式的讲解,今天的执行也是需要存折等“法律文书”予以“确定”老赖要“作出意思表示”,一旦该存折等“法律文书”发生了法律效力,“生效时”,就自动“视为”,默认当做老赖“已经作出”了“意思表示”,一旦“表示”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后续老赖如果想耍赖,就算是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接着咱们讲第二段,“前款规定的意思表示附条件或者申请执行人应为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成就或者申请执行人已经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视为意思表示已经作出。”,这一段是对上一段“前款规定的”补充,是特殊情况的“意思表示”。
一种是“附条件”的“意思表示”,就是在老赖作出这个“表示”时,是有一些额外的条件的,不是无条件“表示”的。
另一种是“对待给付义务”,简单说就是申请人小伙伴“应为”must必须必做一些事情,对老赖也负有一些“义务”,而不是只有老赖单方“表示”。
上述两种情况,只有在相应的“条件成就”的时候,“或者”另一种情况就是小伙伴先做了自己该做的事情“已经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才会“视为”老赖“已经作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
哦了,草案第一百九十八条就讲到这里了。
明天咱们继续讲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的章节的讲解,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看看那些不差钱儿的也不差东西的事儿又该如何“执行”,各位小伙伴敬请期待吧。
预计今年下半年咱们会讲完草案的全部内容,相信接下来的条文讲解会更精彩。
随着讲解的深入,之前反复讲过的知识点笔者就不再反复车轱辘话去说了,建议小伙伴们一定抽空看看笔者之前的文章。这样能对执行有一个全面认识,今后学习执行法律才会更轻松。
各位小伙伴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留言,笔者一定会积极采纳。
笔者力求把枯燥的条文用有温度的活生生的段子给大家整通俗了,不仅要可乐,还要可口可乐。
今天的科普小文就讲到这里了。
未来的日子里,笔者会笔耕不辍,更加努力,把科普短文写得简洁但不简单,有所为,有所不为,向自己的目标更进一步,跟着卓建大家庭一起成长。
各位亲爱的小伙伴,咱们明天见,拜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第三编 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
第十六章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该法律文书生效时,视为意思表示已经作出。
前款规定的意思表示附条件或者申请执行人应为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成就或者申请执行人已经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视为意思表示已经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