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分权制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自治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1、分权制衡原则
以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对公司的各项权利进行配置,以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相互制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利益均衡原则
通过法律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利益均衡原则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债权*权人**益的保护、职工利益的保护等,都是该项原则的体现。
3、股东股权平等原则
股东以其对公司的的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有例外)。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自治原则
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管理者,并对其决策和选择行为负责;公司以公司章程为基础,自主应对市场变化,并对其后果负责。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以股东和公司人格的彼此独立和相互分离为前提,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