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A公司被授予股权激励限制性股权,但被老板安排到关联的B公司工作,那在A公司被授予的股权激励还能继续履行吗?是由A公司还是B公司来履行呢?
案件详情
李某于2017年7月24日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工资为15,000元/月,同日双方签订了《限制性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限制性股权由李某每月累计1万元薪资及公司1:1配比累计两年,共计48万元整人民币按照公司原始股价进行购买,购买后李某占公司股权比例为9.6%。锁定期为2年,李某若不想持有股权,A公司将李某2年积累税前24万元支付给李某。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A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支付工资。
2018年7月24日,经A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的安排,李某与B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转正薪资13,000元/月。2017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B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支付工资。2020年8月7日,李某辞职,因李某月工资中的10,000元用于认购公司股权,现要求B公司返还认购的股权款,但李某认购的是A公司的股权,他要求B公司返还能得到支持吗?
李某认为AB公司为关联公司,股东为黄某及其妻子,股东在一段时间内混同,同时用工混同、管理混同,因此B公司应承继A公司的权利义务。
被告B公司称:B公司与A公司系独立法人,两者成立时间不一致,办公地址不一致,主体并未混同。A公司与李某之间的股权认购事宜,与B公司无关。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因为两家公司股东一致,当时确实有关联,故B公司帮A公司代付工资、代缴社会保险。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2018年7月时A公司与B公司的股东人员相同,2018年7月前B公司就曾向李某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A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黄某,A公司与B公司是关联公司,结合李某与黄某电话录音中黄某认可认购股权的工资款从2017年8月1日起累计计算,A公司与李某签订的《限制性股权激励协议书》应由B公司继续履行。
案例总结
实践中,出于商业安排,公司的投资方可能处于变动之中,这是劳动者无法预见也无法掌控的,本案中,由于A公司和B公司同受黄某实际控制,两公司确实存在混同用工的关联情形。在其他情况下,劳动者也要留意相应证据,以免陷入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