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监察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据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存在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是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必须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一、证据审核中的常见问题
日常案件审理中,办案部门经常存在收集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标准不高、证据种类单一、证据收集不完整等问题,具体表现为:
1.主体身份方面。一是案卷装订中未附身份材料;二是身份材料收集不齐全,尤其是被审查调查人有多个身份时往往会有所遗漏;三是身份材料缺乏其他的关联证据,如是*党**员身份材料在没有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等,只有*党**支部证明,证明力较弱。
2.违纪违法事实方面。一是证据主要以证言证词为主,个别案件甚至只有被审查调查对象供述笔录;二是只有构成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据,却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证据但给予从轻处分;三是跟案件无关的材料较多,查阅案卷费时费力;四是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还原案件事实全貌,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办案程序方面。一是未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二是办案流程前后颠倒,如在审查调查结束后才向被审查调查对象宣告立案决定;三是办案过程中签字不规范。
二、有效审核证据建议
为保证案件质量,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查各种证据材料,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纪法适用关。坚持非法证据的排除,防止出现重证据的客观性、轻证据的合法性,严防非法证据,要谨慎对待孤证,对取证行为和证据本身存在瑕疵的,要及时补证调查、予以纠正。
1.主体身份证据要把握全面性。一要审核被审查调查对象是否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二要审核监督对象的身份材料是否齐全,如*党**员身份、监察对象身份、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以及“七类案件”的七种特殊人员身份材料等,便于确定案件报批程序及处分类型;三要仔细审核被审查调查对象成为监督对象的时间节点,存在多个时间节点证据时,*党**员身份以入*党**志愿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监察对象以政府相关部门正式任命通知文件为准,避免被审查调查对象成为监督对象之前的违纪违法行为被予以立案处置;四要对证明力较弱的证据进行及时补充,如*党**员身份没有入*党**志愿书除了*党**支部证明以外,还要有监察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党**费缴纳凭证、*党**员花名册等证据予以佐证。
2.证据要体现客观性。在证据真实和合法的基础上,审核事实部分证据时,一是要对证据进行分组,按照证据的种类来罗列,剔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二是要重点审核证据内容,是否能够证明违纪违法事实的存在,如缺少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证明力不强时,要对间接证据按照关联程度的强弱进行审核,从时间、地点、情节等方面进行还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三是要禁止“有罪推定”,要始终以客观公正角度来审核证据材料,要看案卷有什么,而非听调查人员说什么,如果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坚决予以退查。四是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全面审核证据,包括证明被审查调查对象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据以及证明存在减轻或从轻情节的证据,比如主动交待、积极挽损、认真悔改等。
3.程序证据要注重时序性。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在审核程序证据时,重点应关注各个阶段的时间节点。从线索受理、初核、立案到审查调查结束,必须确保是报批流程是按时间线依次报批的,如果后一阶段发生的时间在前一阶段前,则办案程序必然有问题,如立案呈批表上主要负责人签字时间在初核报告签字之后,这就必须要求调查组予以解释说明。另外还需注意有瑕疵程序的补证,如谈话时未批先谈、谈话人签名处只有一人、调取的书证材料办案人员只有一人、个别文书缺少主要负责人签名等也必须补充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