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浏阳廖主任打人事件热度不减的态势,有人发布文章说:《浏阳基层干部打人事件,建议民间舆论尽快回归理性,做到客观面对。》
文章认为,“事发之后到现在,广大网友们,有大部分都还沉浸在愤怒之中,并未回归理性。”这个结论是从何而来的,其依据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把不理性的脏水泼到广大网民身上,至少是不妥当的。

请问,网民们又怎样不理性了?或者又有那些不理性的行为?其实都没有。在浏阳廖主任打人事件上,网民们的普遍诉求,就是对廖主任能够依法处理。确切地说就是不能以行政法规代替法律。难道说,网民们的诉求和国家倡导的“依法治国”的理念有冲突吗?或者说“依法治国”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依法治国是国家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牢固树立法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民主化与法治化。
首先,浏阳市纪委监委给廖主任的定性是“构成严重违纪违法”,所以对他做出了开除*党**籍、行政撤职降级的处分。这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妥当之处。广大网民提出的问题是,浏阳廖主任入室打人,涉嫌违法犯罪,为什么执法部门没有追究廖主任的法律责任?

正是那些替廖主任洗白的文章,让网民们更加气愤。许多的文章说,廖主任打了人,但对被打的危某没有造成实质伤害或伤残,所以不具备依法追究廖主任法律责任的条件。还有的文章说,廖主任是公职人员,不适应引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如今的网民们都不是文盲,绝大部分人至少也是高中以上毕业的。许多网民诘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廖主任为什么会例外?封建社会时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难道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公职身份就可以抵消法律责任吗?是时代的进步?还是社会的*退倒**?
中国人最善于因势利导,有关方面完全可以借此契机,在全国进行一场普法教育。咱们就以廖主任入室打人为例,看看到底是不是涉嫌违法犯罪。也希望那些法律专家们,为全体网民答疑解惑。
第一,作为街道综治办的干部,廖主任到底有没有执法权?
第二,廖主任到危某家进行工作沟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吗?
第三,廖主任带领三名手拿警械的巡防队员进入民宅,是工作还是寻衅滋事?
第四,警械用具非法持有,是否属于知法犯法?
第五,入室谩骂、威胁和殴打他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界定?是犯罪或者不是?
第六,如果危某反击了,是正当防卫还是违法犯罪?
第七,如果危某家没有监控录像,廖主任是不是就可以逃脱纪律和法律的惩罚了?
如果把这些问题都解释清楚,我考虑大家就不会有什么疑问了。

有人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其实也大可不必。既然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认为能依法处理就好,为什么要罪加一等呢?
在《浏阳基层干部打人事件,建议民间舆论尽快回归理性,做到客观面对。》的文章后边,有许多网民留言,我摘录几段分享给大家。
网友【如来小时候】留言说:“是先回归理性还是先给出公平的法律处理结果?哪一个应该先出现?”
网友【冷水泡茶】留言说:你跟他说道理他给你动拳头,你跟他说法律他劝你要理性。“
网友【幽默聪明的微风】留言说:“如果受害者是你,你会不会还发这个文章?”
网友【自由可乐】留言说:“让网民回归理性,必须叫老百姓心服口服,不严惩打人者怎能平复舆论?”
网友【虎哥】留言说:“公平、公正、平等不是用来喊口号的!违法必究才是客观面对最好的解释。”
网友【风趣的春日牡丹】留言说:“难道要求依法处理就是不理性、不客观?”

呵呵,网友们的回答都挺理性的。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我们不理解的是,在法律面前,廖主任真的有特权吗?这是不是对“牢固树立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