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毒案件系源头性犯罪,是*品毒**犯罪案件中打击的重点,也是辩护难点。作为毒辩律师,办好制毒案件辩护,笔者认为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了解相应化学知识。
(一)为什么要了解相应化学知识。
为什么要了解相应化学知识,笔者认为这是毒辩律师办好制毒案件的基本技能。举一个简单例子,一件指控制造数百公斤甲卡西酮的制毒案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以制造*品毒**罪判处主犯死刑,但最高法院没有核准主犯死刑。我们知道甲卡西酮和*洛因海**的折算比例是4:1,也就是数百公斤甲卡西酮相当于至少数十公斤*洛因海**,属于*品毒**数量巨大,但为什么最高法院没有核准主犯死刑呢?因为该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说服最高法院法官被告人制造目的不是制造*品毒**甲卡西酮,而是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甲卡西酮只是生产麻黄碱过程中的中间产物。非法生产麻黄碱最高刑罚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当然了解相应化学知识还不够,还要有本事说服法官刀下留人,尤其是这么大数量的*品毒**犯罪案件。

(二)了解相应化学知识。
《*制毒易**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制毒易**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2005年《*制毒易**化学品管理条例》列管了第一类*制毒易**化学品12种;随着禁毒形势发展,2008年国家将羟亚胺列为第一类*制毒易**化学品;2012年国家将邻氯苯基环戊酮列为第一类*制毒易**化学品;2014年国家将1-苯基-2-溴-1-*酮丙**和3-氧-2-苯基*腈丁**列入第一类*制毒易**化学品;2017年国家将N-苯乙基-4-哌啶酮(NPP)、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4-ANPP)、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氯代麻黄碱)列为第一类*制毒易**化学品。至今第一类*制毒易**化学品共计列管了19种。
制毒物品不同,制成的*品毒**不同。以甲基苯丙胺(*毒冰**)为例,其前体物为麻黄碱或者1-苯基-2-*酮丙**。我国是*黄素麻**(碱)产品的主要生产国,用*黄素麻**制造甲基苯丙胺是最初地下加工厂普遍使用的方法。对麻黄碱进行脱氧就是甲基苯丙胺,故甲基苯丙胺又名脱氧麻黄碱。
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黄素麻**制品的监管力度,以至于获取含有*黄素麻**的感冒药都非常困难时,以1-苯基-2-*酮丙**(P-2-P)为制毒原料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品毒**犯罪案件明显增多。由于1-苯基-2-*酮丙**和甲基苯丙胺之间的分子结构式不太近似,故利用1-苯基-2-*酮丙**制造甲基苯丙胺所需的技术难度加大,成本增加。
同样,随着国家加强对1-苯基-2-*酮丙**的有力监管,*品毒**犯罪人员开始寻找没有列管的化学品取代1-苯基-2-*酮丙**而制造甲基苯丙胺,他们找到了制造1-苯基-2-*酮丙**的前体物:3-氧-2-苯基*腈丁**。显然,用3-氧-2-苯基*腈丁**制造1-苯基-2-*酮丙**,再用1-苯基-2-*酮丙**制造甲基苯丙胺,技术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况且3-氧-2-苯基*腈丁**系剧毒,搞不好性命都搭进去了。
国家发现上述情形后也不含糊,在2014年将3-氧-2-苯基*腈丁**列入第一类*制毒易**化学品进行监管。
同样,*品毒**犯罪分子也尝试寻找没有管制的化学品制造*黄素麻**,进而制造甲基苯丙胺,他们找到了1-苯基-1-*酮丙**。1-苯基-1-*酮丙**与其他特定化学物质进行一系列反应可以生产出*黄素麻**;他们还找到了1-苯基-2-溴-1-*酮丙**。1-苯基-2-溴-1-*酮丙**与其他特定化学物质进行一系列化学反应也可以制成*黄素麻**,显然,所需的相应技术难度很大,成本很高。
国家发现上述情况后,也先后将1-苯基-2-溴-1-*酮丙**列入第一类*制毒易**化学品进行管制,将1-苯基-1-*酮丙**列入第二类*制毒易**化学品进行管制。
还有,制造氯胺酮、*头丸摇**等*品毒**的前体物是什么?需要什么配剂,在什么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作为毒辩律师都应当了解,这是办好制毒案件所需的化学知识。

二、了解化学知识的必要性。
毒辩律师和其他刑辩律师一样,都是围绕当事人罪轻、无罪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进行辩护的。了解化学知识,对于制毒案件来说,有助于毒辩律师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
举个例子:一件制造*卡因可**案,一审法院以制造*卡因可**数十公斤为由判处多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包括老板、运输者和制毒师傅。
判决书记载制毒师傅将生*卡因可**和某种化学品反应制成熟*卡因可**。制毒师傅还说生*卡因可**不能吸食,需要制成熟*卡因可**。但检验报告显示制毒现场查获的疑似*品毒**(生*卡因可**和熟*卡因可**)均检出了*卡因可**成分,且含量不等。
涉案运输者的二审辩护律师从中发现辩点:1、运输者运输的是生*卡因可**,是熟*卡因可**的“制毒原料”,运输者不构成运输*品毒**罪;2、运输者运输的是不能吸食的“生*卡因可**”,不具有致瘾癖性,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品毒**”,因为不能吸食,不可能产生瘾癖性;3、生*卡因可**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熟*卡因可**的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对运输者判处极刑量刑明显畸重。
辩护律师相信生*卡因可**不能吸食必然从理化角度可以得到验证,生*卡因可**与熟*卡因可**必然不完全相同,否则,没有必要从香港请制毒师傅来大陆制造熟*卡因可**,况且多名同案犯口供均供述吸食的是加工后的熟*卡因可**,生*卡因可**不能吸食等。
辩护律师也翻阅了《*卡因可**传奇》这本书籍,广泛查阅了与*卡因可**历史有关的资料,据此,辩护律师认为生*卡因可**可能是盐酸*卡因可**(盐酸盐性质稳定,有利于保存和长途运输),这种物质加热到170多度就会分解,而烫吸、烟吸生成的中心温度可达七八百度,故不能吸食;另外,直接吸食盐酸*卡因可**,其中的酸性成分可能会损害呼吸系统的粘膜,让人无法忍受。生*卡因可**与某种化学品反应后生成的熟*卡因可**,是一种叫快克的物质,在吸食时会发出噼啪的声音,故称为快克。快克不具有生*卡因可**上述缺点。如果不了解生*卡因可**和熟*卡因可**的理化性质和反应过程,在辩护时就会忽略上述辩点。
总之,了解并运用化学知识有助于毒辩律师在重大制毒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作者:王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