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廉洁高效、便捷利民、热情服务”工作总要求,坚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提升效能和科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结果,纳入《宛城区政务服务效能评价办法(试行)》测评体系,占分值10分。
第三条 机关纪委和督查科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考评监督主体和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考评主体。机关纪委和督查科作为监督主体,对涉嫌违纪的窗口工作人员同时采取相应处分措施。
第五条 考评监督对象为进驻区政务服务大厅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章 考评指标及赋分
第六条 本办法考评指标主要为作风纪律、服务规范、安全规范、网络技术规范等四项内容,满分100分,执行扣分制,扣完为止,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考评指标及分值。计算方式:最终得分=100-所扣总分值÷单位人数
(一)作风纪律
1.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或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迟到、早退的,扣1分。
2.忘记考勤,但能提供在岗证明的,扣0.1分。
3.工作人员旷工(半天)的,每人次扣2分,脱岗不在岗位超过20分钟的,每人次扣1分。
4.不注意仪表仪容,穿奇装异服,不按工作岗位穿工作服的,每人次扣1分。
5.不佩戴工作证上岗,桌牌摆放不规范的,每人次扣1分。
6.工作时间玩各种电脑游戏、炒股票、网购、收听收看音像节目(网上学习教育除外)、玩手机的,每人次扣2分。
7.经查证借口送件或回单位办事,实则办私事的,每人次扣2分。
8.职能间、窗口卫生差,有抽烟现象或窗口范围内有烟头的,每次扣1分。
9.工作时间在大厅内吃东西、嬉戏打闹或者串岗聊天的,每次扣违规人员和窗口首席代表各2分。
10.不服从中心管理、监督及不按要求完成中心布置任务的,每次扣2分。
11.不配合中心安检措施的,扣1分;无理取闹辱骂安检人员的扣2分。
12.工作人员请事假(半天)的,每人次扣1分,因公除外,病假附有诊断证明或病历的除外。
(二)服务规范
1.对服务态度零容忍,凡有关服务态度不好的投诉或其他形式的反馈,查证后确有态度问题的,每次扣2分。
2.对老弱伤残或行动不便的群众,在知情或群众反映过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提供上门服务的,一经核实扣2分。
3.工作人员请假,其所在窗口承担的工作无人顶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每人次扣2分。
4.未经中心批准“走读”或不能专职窗口业务的,单位扣2分。
5.人员进驻大厅未满一年未经中心同意擅自调换的,每人次扣1分
6.对中心安排的创文创卫、志愿服务、防汛救灾等工作任务,未能按要求完成或出现失误的,每次扣2分。
(三)安全规范
1.未明确消防安全员或未按要求参加中心组织的消防安全、反恐防暴培训和安全演练活动的,每人次扣2分。
2.所属办公区域存放物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经提醒后仍不整改的,每次扣2分。
3.擅自改变房间结构或强弱电线路的,每次扣2分。
4.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1200W以上)的,每次扣2分。
5.窗口工作人员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每人次扣2分;未提醒办事群众遵守防控相关要求的,每次窗口扣1分。
6.不遵守大厅安检、反恐、消防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2分;不能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每次扣2分。
7.不服从大厅档案管理临时存放、及时清理要求的,扣5分。
(四)网络技术规范
1.未经批准擅自将终端设备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专网或互联网的,每次扣1分。
2.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网络终端相关配置信息的,每次扣1分。
3.未经批准私自更改中心网络配置和网络拓扑结构的,每次扣2分。
4.终端设备同时连接多组网络的,每次扣2分。
5.电子政务外网专网终端设备设置游客访问模式的,每次扣2分。
6.公用网络终端设备多人同账号操作的,每次扣1分。
7.电子政务外网专网终端设备连接无线设备的,每次扣2分。
8.自行在中心电子政务外网专网和互联网下搭建局域网的,每次扣2分。
9.将中心网络与其他局域网并网的,每次扣2分。
10.工作人员将已连接网络的移动终端设备连接电子政务外网专网终端USB接口的,每次扣1分。
11.工作人员在电子政务外网专网终端设备和其他网络的终端设备上交叉使用同一移动存储介质的,每次扣1分。
12.工作人员将终端设备及业务系统密码存储在网络终端或未加密区域的,每次扣1分。
13.工作人员将终端设备及业务系统密码设置为弱口令的,每次扣2分。
14.工作人员电脑账号密码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15.造成中心网络终端设备损毁的,除必须赔偿外,每次扣2分。
按照以上规范,个人当月内扣分达到3分(含3分)-5分(不含5分)的,由中心进行通报批评,通报发原单位;个人扣分达5分以上(含5分)的,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并退回原单位,首席代表或审批科长(实际管理人)作书面检查,由中心进行通报批评,通报发原单位。窗口当月行为规范评价最终得分在5分以下的,由机关纪委对窗口单位行政审批科长、首席代表进行约谈。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 实行“周考评、月排名”制度,每周对入驻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的窗口单位进行一次考评,每月综合周考评情况,对窗口单位进行一次排名,考评得分计入全区政务服务效能测评总分,并作为大厅管理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行为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