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湖南的李小中是一名渐冻症病人。身患此病,极为痛苦,神志通常保持清楚,但身体就像慢慢被“冻住”,更残酷之处在于,病人一旦发病,病情只会逐渐加剧不会回头,出现进行性肢体运动、吞咽和呼吸无力的表现后,病人最终多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由于没办法自主结束生命,李小中两次买凶,雇请闺蜜男友杀死自己,但均未成功。2021年,“杀手”因诈骗获刑。
这则报道近日引发了网友们的争议。争议点主要有二:
- 一是关于是否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 二是遵循他人意愿,协助其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前者,相比于一个法律问题,其实更接近一个社会伦理问题。而后者确实值得我们在法律框架下讨论一番。
首先,遵循他人意愿协助其自杀构成犯罪吗?
答案是肯定的。
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18年的“女婿协助岳母自杀案”——冷女士多年来一直饱受多种病痛折磨,病情恶化后,肉体和精神的摧残,再加上不富裕的家庭情况,冷女士产生了厌世自杀的想法。在告诉家人后,其家人自然是反对。
但奈何冷女士苦苦哀求,其丈夫、女儿和女婿最终还是妥协了。商量之下由女婿买来老鼠药,由丈夫交给了冷女士,三人离家后,冷女士服药自杀身亡。
最终本案法院判决三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考虑到三人并无主观杀人恶意(三人对冷女士一直悉心照料甚至不惜借钱给冷女士治病)遂未将三人判处实刑,女婿与岳父判三缓五、女儿判二缓三。
我们说故意杀人罪从客观要件来说,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中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为他人自杀提供方法或者工具,虽然不是直接伤害行为,但是也构成【(得到被害人承诺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也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但是考虑到在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中,往往是自杀者的行为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通常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对行为人从宽处罚(一般是判处缓刑)。

其次,“自身行为引起他人”自杀,构成犯罪吗?
这里头要看具体的情况——
1、第一种情况:因一方行为导致另一方产生消极厌世而自杀的结果,那么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判断。
- 比如:老师在课堂批评了学生,导致学生不堪压力跳楼自杀,此时老师的批评行为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因此老师不构成犯罪;
- 比如:一方*谤诽**辱骂了另一方,导致另一方不堪压力自杀,那么根据辱骂*谤诽**行为的轻重程度,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严重的就可能涉嫌《刑法》第246条的【*辱侮***谤诽**罪】。
2、第二种情况,自身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的,而导致另一方自杀的,那么此时将构成刑法“加重处罚”的情形。
比如强奸他人行为中,受害者不堪受辱自杀身亡的,那么此时属于“强奸致使妇女自杀”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最高将可处以死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语:
此类案件引发争议的原因,无非在于,从常理和道德层面来看:一个生不如死的人,想要体面地死去,这无疑是一种合理请求。
就如前述报道中,对一个不幸身患渐冻症,连自杀都无法亲自做到的人来说,雇佣他人或者请求他人结束自己的生命实属无奈之举。
因此很多人提到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从个人情理角度,笔者是赞同的。但是真正要将安乐死合法化,纳入法律写成法条,势必会面临很多现实困难,毕竟法律要权衡考虑得远比个人自由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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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法律#渐冻症女子买*杀凶**己被骗 对方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