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专业媒体的新京报,在发表评论时应表现出专业性

前几日一条新闻上了头条热榜,这条新闻说的是,东莞的一家电子工厂近日在招工时,拒绝录用一名有文身的员工,视频显示,这家工厂的老板娘给出的理由是,我不是歧视你和排斥你,只是我们不想影响其他员工的内心。老板娘还诚恳地对这位应聘的员工说,你洗掉文身,我们就录用你。为此,《新京报》发表了一篇题为《电子厂“不招文身者”,也是一种就业歧视》的评论。

这篇评论中说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并且,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或限制普通劳动者文身的规定。让劳动者清除文身,除了要花钱外,还可能对劳动者的身体带来伤害,若企业强制要求劳动者清除文身,还会涉嫌侵犯劳动者的身体权。

作为专业媒体的新京报,在发表评论时应表现出专业性

让劳动者清除文身,除了要花钱外,还可能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带来伤害。企业若强制要求劳动者清除文身,还会涉嫌侵犯劳动者的身体权。

那么《新京报》的观点对不对呢?本人作为律师认为,《新京报》的这个观点片面的理解了法律,是错误的。

诚然,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确实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但是东莞的这家电子厂拒绝录用有文身的员工不属于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禁止歧视的因素是劳动者无法选择和属于基本权利的因素,比如民族、种族、性别无法选择,一出生即具有这种属性,至于宗教信仰属于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无法强迫信或者不信。而文身不属于上述因素,这是后天添附而来的,代表了一个人的文化价值取向和审美取向。

我们谁都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在中国社会普适的观念中,文身属于一种不被鼓励但是也不会被禁止的个人行为,除非具有个性化色彩鲜明的职业从业者,比如演艺、美发等之外,文身是一种小众的个性化行为,同时我们也无法否认很多的问题青年选择了文身,进而文身演化成为问题青年的表征,当然这并不是说有文身的青年就是问题青年。

另外,洗文身作为企业的一项要求并非是强制性的,应聘员工完全可以在求职与洗文身之间自由选择,同时洗文身是一种医疗行为,并不侵害身体权。

一个企业招录什么样的员工要从企业自身的文化出发,要考虑多数员工的价值观,要充分理解不录用具有违和感员工的选择,同时企业也没有义务更没有能力在招聘员工是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去甄别员工的内在品德,“以貌取人”、以行为举止取人是再正常不过的操作。对此我们不要站在道德的高地上对企业说三道四。同时从法律上来说,同样是《就业促进法》也赋予了企业在用人的自主权,该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总之一句话,在企业与员工双向选择的现实情况下,要充分尊重企业在用工上的自主权。

作为专业媒体具有官媒属性的《新京报》在发表涉及法律规定的评论时,应该事前做一做功课,应该提交法律顾问做一下合规性审查,这是专业媒体应具备的最起码的专业性。

作为专业的官媒,切不可用民粹主义的观点去取悦读者,进而造成社会成员之间认识上的割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