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明东耳西来 文章转自:明律如是说
77年出生的农村男子小侯,很早就离开家乡在外打工、谋生,常年居住在城镇。2015年,38岁的小侯在陕西某煤矿工作时结识了同龄男子小洲,两人蛮投缘的,很快就成为了一对儿好朋友。
2016年,小侯在煤矿所在县城结识了89年出生的女子小密,虽然两人年纪相差整整12岁,但两人也相当投缘,相识不久就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没多久,小密就怀孕了,2017年4月生育了一个女儿。

小侯觉得煤矿这地方蛮好的,在这里他结识了好朋友小洲,遇见了同居女友小密,还生育了一个女儿。虽然小侯和小密没有登记结婚,但除了那张结婚证,两人和夫妻也没什么分别,也是以老公、老婆互相称呼。
作为小侯好友的小洲,顺理成章地结识了小密,小洲、小密两人也熟悉了起来,成为了朋友,小侯也没多想。
在专业挖坑的煤矿工作也不是长久之计,小侯就和小密在2020年1月到安康居住,准备做废旧物品回收的生意。
2020年2月,小洲也来了,3人准备合伙开办废旧回收站。小洲开始借住在小侯、小密家里,安康高新区某高层15楼的一套房屋内。

小侯全身心投入到开办废旧回收站的创业里,忙得不行。
废旧回收站开设起来了,但生意不太好,小侯觉得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有点儿糟心烦闷。
就在此时,小侯发现了一件让他更糟心烦闷的事情——小洲疑似和小密有不正当行为!
一边是不是兄弟胜似兄弟的好朋友兼生意合伙人小洲,一边是不是妻子堪比妻子的同居女友孩子她妈小密,小侯备受打击,左右为难。他想求证这件事情,又害怕求证下来,结果是……
2020年5月22日下午许,小侯、小密、小洲和其他几人在小侯家里打麻将,打牌时,小侯一直在观察小洲、小密的举止,也没看出什么异常。
到了晚上11点,小侯、小密、小洲3人与其他6人一起去饭店吃宵夜喝酒。
5月23日凌晨,都喝过酒的小侯、小密、小洲3人共同回小侯家。在乘坐电梯时,小密、小洲也许是觉得小侯喝得浑浑噩噩麻木迟钝了,也许是两人酒后情不自禁情难自已,两人居然在电梯里就亲热了起来!

朋友妻不可欺,朋友女友也不能欺啊,精虫上脑见色忘义的小洲不厚道不地道。
一边和小侯同居并生养了一名女儿,一边又和小侯的朋友小洲不清不楚,脚踩两只船的小密也不厚道不地道。
小密、小洲以为小侯看不见,其实小侯看在眼里,怒在心里。
到家后,小侯与小密为此发生激烈争吵,小密并没有低头认错,反而出言不逊言语刺激小侯。
另一名当事人小洲在旁默默无语,没有劝阻小侯、小密。
争吵中,小侯情绪越来越激动,小密开始自扇巴掌。受到刺激的小侯的话语开始出现悲观离世的内容,大意为:自己生意不好做,经济压力大,朋友、老婆还背叛自己,活着也没球意思,不如死了算了!
小密、小洲也没及时劝阻,一个继续和小侯争吵,一个继续在旁默默无语。

最后,小侯从主卧窗户一跃而下,跳楼了!
15楼啊,跳下去没有奇迹的话,肯定是摔死了。
眼见闹出了人命,小密、小洲被吓得酒醒了一大半,赶忙下楼寻找小侯,活要见人死要见尸。
途中二人觉得小侯指定是摔死了,两人商量如何向小侯的弟弟通知,并隐瞒两人之间的不正当行为,以及小密和小侯争吵一事。小侯死就死了,可不能牵扯影响到我们两人。
小侯要么还没咽气,要么尸骨未寒,他的好朋友小洲和“老婆”小密就成了“我们”,没他什么事情了。
小侯坠楼后,公安机关出警并进行了调查,调取了事发地的监控,并多次对在场的小密、小洲进行询问。
最后,警方认定小侯为自杀。

警方在监控中发现了小洲、小密存在不正当的行为。
小洲、小密虽然事先已经想好并串通隐瞒事实,但抵挡不住公安专业的询问,最终承认了两人在电梯内有亲热(不承认不行啊,有监控录像的),但真就只存在这一次不正当行为;也承认了小密和小侯吵架,小洲没有劝阻,小侯跳楼后两人商议隐瞒的事情。
小侯父母获悉后,觉得就是小洲、小密两人“逼死”小侯的,虽然警方定性为自杀,无法让小洲、小密两人去坐牢,但民事赔偿总不能少吧?否则也太便宜了小洲、小密两人了。
2022年7月22日,小侯父母聘请了律师,到法院起诉小洲、小密,向两人索赔小侯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908525元。
小侯父母诉称,小密、小洲与小侯共同饮酒回家途中,当着小侯的面,小密与小洲之间存在亲密行为,欺人太甚。并且,到家后小密与小侯发生争吵,言语、行为刺激了小侯,导致小侯情绪过激产生轻生念头,在场的小洲未能及时劝阻。事发后两人还企图恶意隐瞒,推卸责任。因此,两人对小侯的死亡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密、小洲辩称,两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事发当天,小密、小洲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小侯跳楼身亡是自杀,死亡结果是小侯自己造成的。
2、小密、小洲与小侯跳楼身亡没有因果关系。当天吃饭回家期间,未发生不愉快的事情,3人之间也没有产生任何冲突,3人关系很好,没有产生矛盾的事实基础。
3、小侯的自杀是多种因素造成的,近期生意不顺,经济压力较大,是导致小侯走向极端的原因。
法院认为,首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小侯跳楼自杀是其自主选择,其本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小密、小洲与小侯共同饮酒后回家途中,小密、小洲确实存在不当行为。到家后,小密与小侯继续吵架,形成语言刺激,促使小侯情绪过激,小洲也未及时劝阻,致使小侯最终跳楼自杀。因此,小密、小洲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小密、小洲的过错程度,酌定两人共同对小侯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一、由小密、小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侯父、侯母支付赔偿款171705元;
二、驳回侯父、侯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40元,由侯父、侯母负担4040元,由小密、小洲负担1000元。

一审判决后,小密、小洲不服,提出了上诉。
除了一审时两人的抗辩理由之外,小密、小洲还称:
一审法院认为两人没有进行积极救助与事实不符。事发突然,小密、小洲来不及反应,无力阻止意外发生。
同时,小侯跳楼后,两人也进行了医疗救助和报警处理,不能过度苛责无辜的两人。
一审法院判令小密、小洲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小密、小洲的过错认定,不应适用推定过错归责原则,从整个过程来看,小密、小洲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担责。
小侯父母抗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都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小侯在事发前能正常与友人打牌聚餐,未有自杀倾向与表现。小密与小洲的不当行为、以及小密与小侯发生的争吵,对饮酒后的小侯造成影响,小侯流露出轻生的话语。小密和小洲听到后,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任由情绪波动的小侯越窗跳楼身亡。因此,小密与小洲对小侯的死亡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小密、小洲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2022年9月29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侯为什么选择从15楼跳下,真正的答案可能只有他自己知道了。
性格缺陷、生意不顺、经济压力大、酒后控制能力减弱、对于好友和同居女友不当行为羞恼难忍等,可能都是小侯自杀的原因。
但无论如何,小洲、小密两人都不是自称的完全无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责任已经随着二审判决盖棺定论了。
道德层面,不知两人会不会在偶尔念及小侯时,良心上有那么一丝丝的不安与羞愧?
朋友选得好,为你两肋插刀。
朋友选得不好,给你两肋插刀。
按照圣经的说法,夏娃是亚当的肋骨造的,两肋插刀这个中国传统比喻倒也贴切。

裁判文书:(2022)陕09民终964号《民事判决书》。
*1、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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