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是吉林省长春市XX县人,在该县的旧城区经营一家商店。2017年4月,县政府决定实施棚户区改造,对改造区域内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张某的商店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7年4月,县征收办召开选定大会,确定了此次改造项目的评估机构。2017年7月,县政府委托的评估单位分别向张某送达了《房地产估价结果分户报告》等关于房屋价值的报告。
张某收到报告后,看到上面没有评估师师的签字,而且觉得对房屋的估价不合理,于是当场表示不接受,县政府对此进行了书面回复,张某仍旧表示不满。随后,征收办来和张某协商补偿事宜时,张某觉得补偿款太低,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2017年9月,县政府依据评估结果对张某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某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庭上,县政府表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评估报告作出,合法合理。张某虽然对评估报告不满,但是并未申请复议,只是口头表示,县镇府也作出了回复。

二、法院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本案中,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没有评估师签字;未标注或释明被征收人享有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等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要求的问题。
鉴于此,上述评估报告明显不合法性,故不能作为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因此,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三、法院判决
1、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