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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阿根廷东濒大西洋,南与南极洲隔海相望,海岸线长4725公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面积为117万平方千米,拥有着南半球最宽阔的大陆架,达103万平方千米,占所属海域的88%。渔业以捕捞为主,品种丰富,是世界著名的水产品出口国。1984年10月5日,阿根廷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1995年12月1日正式确认、加入。阿根廷的海洋争端起源已久,曾与智利就比格尔海峡东南部三岛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最终以双方签署《和平友好联合声明》将三岛划归智利;对南极洲的领土要求也以《南极条约》的签订暂时失败。目前,阿根廷和英国就马尔维纳斯群岛(亦称福兰克群岛)的归属问题仍存在争议,故阿根廷政府在签署《公约》时着重就该群岛主权问题以及无害通过权、争端解决机制作出了声明。
一、 马尔维纳斯群岛的主权问题
马尔维纳斯群岛位于大西洋西南部,距离南美洲巴塔哥尼亚南部海岸以东约500公里,是一片风景秀丽、战略位置重要的群岛。然而马尔维纳斯群岛上却从未存在过国际法上的国家,它是英国用*力武**抢来的领土,发现及其后欧洲人殖民统治的历史均存在争议,岛内民众拥有内部自治权。
(一) 历史概况
历史上是英国人最早于1765年在马尔维纳斯群岛定居,而宣布脱离西班牙而独立的阿根廷于1820年宣称对群岛拥有主权,从此英国便不断派遣人员至群岛建设社区,直至1892年该群岛正式成为英国人的殖民地。二战后,联合国非殖民化委员会就群岛的归属问题,组织阿根廷与英国展开激烈争论。阿根廷以1494年的《托德西利亚斯条约》为依据,提出马尔维纳斯群岛不仅是曾经与西班牙通过谈判取得的,同时也邻近南美洲距本国海岸仅有500公里,宣称对其拥有主权;英国则以1833年以来对群岛进行了“公开、持续、实际的拥有、占领与管理”以及联合国宪章承认的“自决原则”为由反对阿根廷的主张。然而联合国的介入也并未使双方达成一致,1982年弗兰克群岛战争爆发,最终阿根廷战败,双方便维持了长达28年的和平。直至2010年,阿根廷外交部以英国向福克兰群岛增派“台风”战斗机违反了联合国有关决议为由派军舰*锁封**了群岛海路,两国的军事冲突一触即发。
(二)主权争议 2016年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判定,马尔维纳斯群岛位于阿根廷领海内,认可阿根廷的领海范围在海岸基线向海上延伸320到560公里,然而根据《公约》第七十六条可知,通常情况下大陆架的范围以两百海里为界。阿根廷对联合国的这一认定十分满意,然而英国首相卡梅隆的发言人则表示“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仅仅是一个委员会,其给出的建议无法律效力,对主权问题无管辖权。” 关于该建议的效力问题,首先需要探究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的地位,该委员会并非联合国的机关或直属机构,而是1982年根据公约第七十六条第八款设立的条约机构。其“主权”并不等于“主权权利”。其次,《公约》第七十六条对大陆架下了定义,第七十七条则规定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享有的权利,由此可知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但其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并非领土,沿海国在大陆架上享有“主权权利”而非“主权”。委员会的决定仅仅是确认阿根廷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并没有扩展阿根廷领土。最重要的是,该决议并不会改变马岛的归属问题。如《公约》序言、附件二第九条指出的,委员会仅是专家咨询机构,其决议仅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建议性质,领土的取得方式依然应当是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等国际社会公认方式。
于是在签署《公约》时,阿根廷政府就马尔维纳斯群岛的主权问题提出了声明和保留。关于该声明的效力,虽然为了保证条约完整实施,《公约》第309条规定缔约国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但第310条赋予签约国作出解释性声明或说明的权利,只要不排除条约规定适用于缔约国的法律效力。
阿根廷政府在声明中指出,签署《公约》并不意味着阿根廷接受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最后议定书》。 1982年12月8日,阿根廷作出了一份书面声明(A/ CONF.62 / WS / 35)提出其对决议三的保留意见,表示国际社会应支持福兰克群岛尽快结束殖民地状态,而不应受到联合国下列具体协议的影响:2065 (XX), 3160((XXVIII),31/49,37/9,38/12。自古以来马尔维纳斯群岛、南桑威奇群岛和南乔治亚群岛都是阿根廷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阿根廷政府不会承认任何其他国家对其宣称主权。任何共同体、实体所主张的海洋管辖权都侵犯了阿根廷对上述三个岛屿及其各自海域的权利。海洋法会议各决议的目标是促进双边谈判进行斡旋,和平解决有关岛屿主权争端。因此任何有关马岛主权问题的活动或措施,若未经磋商、对话都是无效的。需要注意的是,《最后议定书》第42段指出,《公约》及决议一至四构成一个整体,是为了避免对《公约》和各项决议的单独表决而遵循的程序,只有决议一至四才是《公约》的组成部分,而前述2065(XX)号决议等并不属于。
由于收复马岛是阿根廷民族情结的重要体现,阿根廷不会接受任何让渡或共享主权的决定,也坚决反对实现马岛自治。联合国自马岛战争结束后连续7年敦促两国积极谈判,和平解决争议。但在目前的国际机制框架下,仅有安理会的决议具有强制力,故英国完全可以凭借其军事力量和国际地位无视联合国决议。
二、无害通过权
关于军舰通过领海的问题,由于各国并未达成协议故《公约》没有直接规定。所以各国对无害通过权的声明可分为反对和赞同两大类。反对的国家有的要求事先通知,如埃及、马耳他、克罗地亚;有的要求得到事先许可,如伊朗、中国、阿尔及利亚。而阿根廷政府则是赞成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的代表国家,此前,阿根廷1991年第23.968号立法第三条第三款也承认第三国船舶在遵守国际法和阿根廷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在阿根廷享有无害通过权。但是阿根廷在声明中指出,对于载有高放射性物质船只的海上过境,应当依照《公约》第12部分中有关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加以管制,防止、控制、减少有毒物质及潜在危险物质及高放射性物质污染海洋,充分遵守国际法中合作保护人类环境原则和不损害域外环境原则;接受保护、管理公海中生物资源的规定,但阿根廷认为现有规定仍不完善,尤其是有关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保护。对此应当建立有效的多边约束机制,预防、避免过度捕捞,加大渔船捕鱼方法等活动的监测。
根据《公约》规定,一国对专属经济区以及邻近公海资源享有优先利益,假如与邻近公海存在同一物种,那么该国应当与毗邻国家商定必要的措施来保护相关物种。事实上,早在1992年-1995年阿根廷与其他南美国家、加拿大、南太平洋等39国就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就跨界鱼类种群和洄游鱼类种群问题举行了6期会议,终于在1995年8月4日通过了《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种群规定的协定》,其中第八条便对建立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国际合作机制进行了规定,沿海国和在公海捕鱼的国家应当通过直接或通过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就这些种群进行合作。
作为临海国,阿根廷拥有丰富的海洋矿物资源、海水化学资源、海洋生物 (水产) 资源和海洋动力资源,自然也对领海环境保护格外重视。为了落实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许下的承诺,阿根廷在2018年12月建立了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的国家海洋公园,此举将阿根廷海洋保护区面积增加到其管辖海域面积的10%,走在世界的前列。另外阿根廷还在声明中强调了麦哲伦海峡的自由通行问题。1984年11月29日阿根廷政府与智利共和国签订了《和平友好协议》,已经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过且符合《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根据两国1881年签订的《边界条约》第五条约定麦哲伦海峡永远中立,保障所有国家在该海峡的自由通行权。不同的国际航行海峡可能适用不同的通过制度,通常有过境通行制度、公海自由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以及特别协定制度四种。阿根廷与智利的约定属于特别协定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公约》的特别通行制度,即《公约》第三十五条(C)款所规定的:某些海峡的通过已全部或部分地规定在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关于这种海峡的国际公约中。与之类似的还有黑海海峡、直布罗陀海峡。
三、争端解决方法
阿根廷作出的声明称,根据《公约》第287条的规定,阿根廷政府接受以下解决争端的方法:(1)国际海洋法法庭(2)关于渔业和保护海洋环境、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及航行问题的仲裁法庭。而不接受第15部分第1款(a)(b)(c)项所述的争端解决程序。 《公约》规定的海洋争端解决机制既具有强制性也具有选择性,缔约国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争端解决裁判机构,但当该机制无法解决争端时应当提交《公约》的强制裁判程序,弥补了争端当事方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的不足或无效。阿根廷选择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是联合国的常设专门性海洋法司法机构,截止2013年底有32个国家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作为海洋争端解决的首选机构,以阿根廷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为主。根据《公约》第290条和292条,国际海洋法主要受理临时措施申请和船舶船员迅速释放案件,在其处理的五个临时措施案中就有阿根廷利波塔特号案。21世纪初阿根廷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美国的NML资本公司坚持以债券的发行价追偿并在加纳最高法院起诉“自由号”,在其抵达阿克拉时对其实施扣押,阿根廷政府就此事正式向联合国海洋法庭正式提起诉讼。出人意料的是,虽然阿加双方都是《公约》的缔约国但是均作出了司法管辖排除声明:阿根廷不接受第15部分第1款(a)(c)项争端解决程序而加纳不接受(a)项。最终法院依据《公约》第32条,指出军舰的豁免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自动执行的全面豁免权,那么在双方对于该条适用与解释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依据附件七的认为仲裁庭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进一步根据“军舰代表船旗国的主权,在包括内水在内的海域享有豁免权”的规定要求双方向法庭提交各自符合临时措施行动的报告和信息。 至于选择仲裁庭,以阿根廷为代表的南美国家向来有一种特有的理论,即习惯于通过仲裁、调停、双边谈判解决争端而非*力武**,来树立良好的国际声誉。例如发生在1977年的比格尔海峡仲裁案。阿根廷和智利就比格尔海峡及岛屿、南极及领海的宽度产生了争议,1971年提请英国主持仲裁,最终仲裁裁决将争议岛屿和领海全部判给智利。阿根廷方认为这严重损害了阿根廷的地缘政治利益,于次年1月单方面废除仲裁结果,最终在1984年,仍然通过与智利签订《和平友好协议》,同意接受罗马教皇的调停,将3组小岛划归智利,而阿根廷对岛内水域享有永久的自由航行权和捕鱼权。由此可见,即使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讼、仲裁)的纠纷依然伴随着走向政治机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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