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对偷情怎么处罚 (台湾偷情定什么罪)

台湾有偷情罪吗,台湾偷情定什么罪

近期,大陆明星王宝强的离婚大战在网路上掀起讨论热潮,甚至引起台媒、外媒的关注。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已废除通奸罪,台湾是目前为数不多的还有“通奸罪”罪名的地区。(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院以7票赞成,2票反对的投票结果认定通奸罪名违反宪法,正式废除了实行62年的通奸罪。)

长期以来,台湾“通奸罪”存废问题饱受争议,支持、反对者各有之。通过“宝宝离婚事件”,台媒将关注点回归到了两岸法律层面,更多人觉得台湾现在还保留“通奸罪”,或许利大于弊,更能对婚内出轨者形成吓阻效果。

台湾的“通奸罪”: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台湾“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所谓"通奸"系指婚姻关系外,男女双方都有意思同意发生的奸淫行为,又称和奸,所以别于强奸。

本罪之特别要件有二:一则本罪主体须为现有配偶之人,二则须有与他人和奸之行为。又因本罪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与他人有奸淫行为时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奸时有配偶为前提条件;如果在通奸后其婚姻关系因离婚或依法撤销,也不影响通奸罪之成立。

(二)本条后段规定"相奸罪"。乃谓认识与自己通奸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之和奸之犯罪。本罪主体不以有配偶为必要,但未满十四岁之女子,因无责任能力,所以不得为本罪主体;反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与幼童*交性**罪之被害人。

另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子女则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被害人,亦不得为本罪之主体。所以行为人与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奸者应成立与幼童*交性**罪,不成立通奸罪。

台湾有偷情罪吗,台湾偷情定什么罪

举个栗子:“通奸量刑”如何判?

自古情色八卦最能吸引眼球,“通奸”是台湾媒体津津乐道的题材。小编从台媒和网络上搜集了一些关于通奸量刑的案例。

1

2011年6月初《联合报》报道,台湾林姓男子与王姓妇人在网络聊天室认识后,发生多次性关系,后被王妇的丈夫发现,控告二人妨害家庭。后该男撤除对妻子的起诉,在林男被判刑2月后,又向他索赔350万新台币。最后台北板桥法院判林男赔偿3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7万元。

从报道可以看出,通奸者因妨害家庭,不仅要给受害者以经济赔偿,还可能身陷囹圄。

2

宜兰地方法院2014简上字第1号判决书就是一起通奸案,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对一个郑姓男子提起诉讼,他被控在明知包某为有夫之妇的情况下,基于“相奸之犯意”,2013年7月28日晚10点半在一家汽车旅馆,“发生*交性**行为而相奸1次。”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是,相奸罪成立。至于量刑,法官认为“事证明确,审酌被告明知包××为有配偶之人,仍介入他人婚姻,但于事后坦承犯行,虽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害,依被告犯罪之动机、目的、犯罪所生之损害及犯后态度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这个判决不被郑姓男子所接受,他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事用法,均无违误,量刑亦属妥适,上诉人之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郑姓男子与有夫之妇通奸一次,代价是3个月有期徒刑,当然他如果有钱的话,可以用钞票抵刑期,90天的刑期需要新台币9万元——将近2万元人民币。除了刑事处罚,受害者还可以向通奸者提起经济索赔。

在法理上,与郑男通奸的包女,也要承担相同的责任。但应是其丈夫未对她提起诉讼,所以免于坐牢和赔偿——通奸在台湾如同于大陆的自诉案件,要“告诉乃论”,如果触犯通奸罪者的配偶“纵容或宥恕”,则“不得告诉”。

3

也有受害者告发配偶的案例,譬如宜兰一个名叫李佳某的女子,因与丈夫感情裂痕,在2010年某日离家未归,在第二年12月下旬某日,“基于通奸犯意”在台北市东区某PUB饮酒作乐后,与初次见面、姓名年纪不详的友人发生*行为性**,并因此怀孕生子。她的丈夫将其告上法庭,理由同样是妨害家庭。之所以未起诉和李佳某通奸的男子,应是已无法找到这个陌生人。

据台湾宜兰地方法院2013年简字第372号判决书,法院一审认定李佳某犯通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可以易科罚金,同样是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这是刑事处罚,我们再看民事索赔部分。同样发生在宜兰的一个案例是,男子陈敬某是一名执业律师,明知女子甲某已婚,却于2012年间与她“发生3次*交性**行为,而与有配偶之人相奸。”甲某的丈夫知道后,要求陈敬某到他家做说明,陈敬某表示道歉后,还签了一个协议,内容大意是:与甲某3次*行为性**之事,绝不会让其他任何人知道,否则愿赔偿500万新台币。从此后与甲某断绝关系,否则也要赔偿500万。

但事后,陈敬某仍与甲某关系暧昧,通话记录显示时常深夜通话十余分钟。甲某的丈夫于是开始索赔协议上所规定的500万,这还不算,同时还依其妨害家庭所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200万,同时支付利息。

据宜兰法院102年度重诉字第25号判决书,法庭认定陈敬某与甲某丈夫所签的协议合法有效,只是“约定请求被告给付违约金500万元尚属过高,应予酌减为190万元为适当。”另外,陈敬某还要因通奸行为给予甲某丈夫“慰抚金”70万元新台币,共计赔偿260万元。起诉之日到清偿日的利息,也按百分之五计算。诉讼费70300元,被告陈敬某负担十分之四,其他由原告负担。

这当然只是民事部分,刑事部分与此并不冲突,要另案审理。

4

这些都是台湾普通人“通奸”被发现的后果。政治人物呢?

可以举两个著名的例子。

一个发生在2009年,是台湾“立法委员”高金素梅和台北县副县长李鸿源的绯闻。高金素梅早年主演过李安的《喜宴》,明星出身,长相漂亮。高金素梅一直单身,而李鸿源则有妻室。事件曝光后,李鸿源辞去副县长职务,但县长周锡玮又改聘他为台北县水利总顾问。高金素梅也一度表示要辞职,但最终留在原位。当时遭受质疑比较严重的是,高金素梅和李鸿源有无利益输送,譬如高金素梅买房子的款项来自哪里等等。

另一个案例的男主角是台湾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吴育升,此人是马英九嫡系,所谓的头号战将,相当能言善辩,在马英九当上台湾地区领导人后,前景非常看好。但也是在2009年,他被媒体*拍偷**到开车带气质美女去汽车旅馆休息了两个半小时。汽车旅馆几乎是专为偷情者所量身定做的场所,吴育升也承认“一时迷失,犯了错”。

这个事情发生之后,对吴育升打击当然非常之大,上升空间受阻,但像高金素梅一样,并未到影响其“立委”职务的地步。究其实,“立委”是民选产生的*意民**代表,和作为政务官的副县长有所不同。至于辞职的台北县副县长李鸿源,还可被返聘为该县水利总顾问,且后来出任“内政部长”,仕途反而飙升,似亦说明桃色新闻对政界人物的*伤杀**力在台湾并不算大,虽然他们在事发后也需因道德问题承担一定责任。

高金素梅涉嫌妨害家庭,未见李鸿源的妻子索赔或追究刑责。吴育升的老婆也没对进汽车旅馆的气质美女,喊打喊杀。所以她们最终都逃过一劫。

对台湾上流社会的“通奸”者而言,另一位传出外遇丑闻的是女歌手潘越云。但潘越云被“捉奸”后,却掀起一股舆论浪潮,主要是那些女权团体所发动,她们呼吁“立法院”修法,免除“婚姻外合意*交性**”(“通奸”的中性说法)的刑事处罚。

5

2013年3月,台湾一名36岁杨姓女子,婚后因工作进修认识徐姓男子,发展出婚外情。不久后,2人因财务纠纷闹上法院,杨姓女丈夫发现2人奸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2人交往7年,折算杨女通奸480次,依一罪一罚各判2个月徒刑,合计判刑80年,合并执行刑期1年6个月、缓刑3年。

关于通奸罪的讨论,随后因台湾“文化部长”龙应台的一番话语,而再度成为热点。这位著名作家在受访时说,台湾存在“通奸罪”这种“落后的法律”,让她相当不以为然。每个人都有身体自主权,“这是什么时代了?难道要靠警察去敲门、侦探录像来维持你的婚姻吗?”

龙应台说,通奸罪让她与海外人士讨论时感到“尴尬”,法务部门应该严肃面对“通奸除罪化”的课题。

有匿名的台湾内务部门高层则反驳说,通奸除罪化与*权人**接轨完全是两回事,也与身体自主权无关。台湾仍维持“刑法”的通奸罪,是着眼于传统文化对家庭的重视,让夫妻双方都负起家庭的责任。

台湾的“立法院”经常打架,但没听说因为“通奸除罪化”话题让蓝绿“立委”赤膊上阵的事件。说到底,“通奸除罪化”并不受“立委”重视,或许是因为缺乏*意民**基础?

2015年,台湾法务部门在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上贴出民调“通奸罪应否除罪?”邀请民众投票表达立场,近9成民众反对废除通奸罪。

亲,作为读者的你怎么看?台湾践行“通奸罪”和通奸罪除罪,你更赞同哪一个?

(部分数据案例引自韩福东演讲《通奸在台湾》)

台湾有偷情罪吗,台湾偷情定什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