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重点单位实施非浓度监控废气简易工况监控类安装指导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不具备浓度监控设备安装联网条件的涉废气类重点单位,其他非重点单位的同类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指南执行。本指南在污染源非浓度自动监控建设内容、设备安装、数据传输、验收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 凡本指南未包括的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按相应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规范执行。 本技术指南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中山市实际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而成,当国家或省颁布非浓度监控相关技术规范或指南后,应以国家或省有关技术文件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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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3. 数据采集传输仪

釆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采集等功能及与监控中心数据传输通 讯功能的设备等称为数据采集传输仪,简称数采仪。本指南所指的数据采集传输仪适用于具备数据存储和断点续传的数据采集终端,其上传到监控中心的数据格式需符合 HJ212-201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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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讯协议

通信双方对数据传送控制的一种约定。约定中包括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 23度,传送步骤,检纠错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义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5. 现场端

安装在重点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用电(能)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及数据采集传输仪。

6.电流互感器

安装在重点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用电(能)监控的监测传

感器。

7. 监控及传输要求

为确保废气简易工况监控设备采集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在综合考虑成本可控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对重点单位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收集、治理、排放等关键环节信息进行监控,且安装的采集设备不影响重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监控生产设施运行工况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工况,以实现对重点单位污染设施工况和治理设施工况的实时监控,提高重点单位环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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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监控要求

废气产生环节监控:对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产污设施、生产

线或生产车间的用电(能)等进行采集监控。

废气收集、治理环节监控:根据重点单位实际使用的治理工艺类型,对工业废

气收集环节的风机用电(能)等参数进行采集监控,对废气治理环节用电部分

或污染治理关键设备进行用电(能)等参数的采集监控。

废气排放环节监控:对工业废气排放环节的风机用电(能)等参数进行采集监

控。

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在具备实施条件时)对工业废气治理及排放环节进行视频

监控。

以下以示意图方式举例说明废气简易工况各环节监控的要求(具体参见附录 A):

(1) 以“水喷淋+UV 光解+活性炭吸附”治理工艺组合为例,工业废气产生、收集、

治理、排放过程监控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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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治理工艺组合为例,工业废气产生、收集、治理、 排放过程监控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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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端设备安装及施工要求

9. 安全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法规、标准、 规程和文件精神的要求,从技术上、组织上、管理上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监督,解

决和清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现场安装应避免对重点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 安装调试人员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资质,电工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安全工程师和安

全监督员应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足电力施工相关要求,保障 安装工艺。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体系,明确现场施工中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 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工人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现场施工单位应按重点单位现场实际情况,配足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