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一人为了“逃债”选择离婚,法院将被执行人房产查封,协议上约定的一房屋归女方所有判定无效!

3月9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 “躲债”式离婚协议无效案。

基本案情

2017年,李帅给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被诉至法院,法院于同年9月2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约定李帅对380余万元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后该公司未按约归还款。2018年8月15日李帅和妻子张美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三、夫妻婚后购有位于城区A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四、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该房屋登记在男方李帅名下。

2019年5月24日,法院在对2017年调解书内容强制执行时,将被执行人李帅位于城区的A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从2019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移、变卖、过户等交易)。”

张美认为侵害自己的权利,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018年双方离婚时,在明知《民事调解书》的连带清偿责任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李帅夫妻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并约定A房屋归女方所有,该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条款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条款无效。现该房屋已被查封、冻结,张美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确认所有权并过户,违背法律规定,该房屋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本院判令李帅、张美各享有A房屋份额的50%。

典型意义

为了达到“逃债”目的,有些人选择离婚,希望通过离婚方式来避债,但离婚协议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

离婚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双方在明知有债务存在的前提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否则约定财产归一人所有,虽是对共同权益的处分,但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约定内容无效。当为“躲债”的离婚协议无效时,应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分割,双方各取得该房屋的50%份额,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务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例,李帅在明知债务存在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全部归张美所有,构成了对李帅的债权人债权的侵害,债权人有权撤销。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不保护不诚信的民事行为,意图能通过貌似“合法”的行为规避法律义务,或寄希望于通过法院判决变相逃避责任的行为,都是行不通的,甚至可能遭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