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的五大禁忌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

1、背书的事项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具体见下表:

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时,背书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1)附有条件的背书一一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部分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背书行为无效。

2、背书的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应自行承担责任。这里的连续只强调签章前后顺序的连续性。

3、法定禁止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会计从业考试的五大禁忌,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注意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