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必须完成和满足的法律要求 (汇票的法律关系及其内容)

首先应明确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 表明“汇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 收款人名称

6、 出票日期

7、 出票人签章

上述记载事项缺一,则汇票无效。

二、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 未记载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2、 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

地。

3、 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

地。

三、 汇票的转让

1、 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

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且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2、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

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3、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

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

实性负责。

6、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

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四、 汇票的承兑

1、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

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一个

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4、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

手的追索权。

5、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6、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

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7、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五、 汇票的保证

1、 保证人必须记载事项。

1) 表明“保证”的字样。

2) 保证人名称、住址。

3) 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已经承兑的,为承兑人;未

承兑的,为出票人。

4) 保证日期。未记载:为出票日期。

5) 保证人签章。

2、 保证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六、 汇票的提示付款

1、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 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3、 未按期提示付款,在出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

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4、 按照规定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当日足额付款。

5、 到期日前付款,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七、 汇票的追索

1、 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1)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

终止业务活动的。

2、 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

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前手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相应损失,但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3、 书面通知上应当记载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

汇票已被退票。

4、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

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5、 追索金额为:

1)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 利息;

3)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