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私设车位上的汽车
导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如何分担?
私设停车位导致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原告小李骑驶电动自行车
途径某村委会时
与骑驶自行车转弯的被告老王发生相撞
造成车辆损坏,小李也跌地受伤
经交警部门查实
被告某村委会未经审批
擅自在地面划线框设置停车位
事发时,被告赵某将货车停放在车位
交警认定被告老王负事故主要责任
小李、被告某村委会各负事故次要责任
小李认为,被告赵某违规停放货车
造成行人视线遮挡导致事故
故作为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被告某人寿财险公司应在
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赵某违规停放是
由被告某村委会擅自设置停车位造成
理应由人寿财险公司与村委会
连带承担该车辆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
的赔偿责任
剩余部分由老王、某村委会
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就小李经济损失协商未果
故涉讼
法院裁判
小案大民生

法院审理认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小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某村委会负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赵某将车辆停放在事发路口停车位内,因遮挡视线等原因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该停车位系被告某村委会擅自划设,无法苛求被告赵某在公共场所停车前确认该停车位是否系有权机关依法划设,抑或是该车位划设是否合理,故被告赵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因事发时被告赵某车辆在被告某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某人寿财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超出被告某人寿财险公司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的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老王、村委会按责赔偿。原告主张被告某村委会与被告某人寿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以各方当事人认可和法院确认的数额为准。
法官提示
小案大民生
在公共道路私设停车位的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应根据其行为与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来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公共道路停车位属于交通标线,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设置停车位系违法行为,显属过错行为。虽然私设停车位的行为人可能并非实际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但私设停车位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根据其过错承担事故责任。本案中,法院根据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事故现场图、当事人笔录、照片等材料分析后认为,被告赵某将车辆停放在事发路口对原告及被告老王的视线造成遮挡,村委会私设停车位及赵某停车的行为均与本案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并根据各当事人过错程度,依法认定被告老王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村委会负次要责任、被告赵某无责任。
交通、建设、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巡查及宣传力度,发现违法占用公共空间私设停车位的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宣传教育,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罚款等措施。同时,对停于违法私设的停车位上的车辆应及时劝撤。
对于公民个人或其他单位组织来说,应做到不违法占用公共空间、文明停车,并加强交通安全方面法律知识的学习,如发现有违法私设停车位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来源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稿 件|陈娟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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