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支付宝转账诈骗案例 (支付宝转账诈骗案)

不知情借别人支付宝诈骗判刑案例,用支付宝骗取对方转账构成什么罪

文|法视刘海

文章由法视刘海头条首发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使我们无需离开家即可享受各种便利的服务。

但是,与此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利用支付宝进行网络侵财犯罪更是屡见不鲜。

徐某与马某是一家电商公司员工,因工作需求,徐某在拿到单位派发的手机后发现,其同事马某的支付宝账户处于登陆状态,上面还显示这支付宝账户余额五万元。

见钱眼开的徐某决定将其据为己有。遂通过一系列操作将这五万余额转到自己账户里。事情败露之后,徐某因盗窃罪被起诉,但最后却以诈骗罪定性。

案情陈述

2015年5月10日晚,徐某向人事申请了一台备用机用作工作需要。这些手机大多被公司其他员工使用过,因此留存一些个人账户信息在所难免。

这一次,徐某所申请的备用机乃是此前马某所用。拿到手机之后,徐某意外发现,马某的支付宝账号竟然处于登陆状态。好奇心使然的徐某点开了马某的支付宝余额。当五万元的余额出现在徐某眼前时,他心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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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一个坏心思开始在徐某的心底盘算。没错,他决定将这五万块钱占为己有!

第二天下午,徐某利用其之前在工作中获知的马某的支付密码,使用该手机将这五万余额转到了铁哥们儿刘某的银行卡内。转款完成之后,刘某到银行将钱取出,将现金交给了徐某。

很长一段时间,马某都未曾登入支付宝账号,所以自己的支付宝余额被人转走的事情他始终毫不知情,直到一个月后马某才发现自己支付宝的五万余额被人转走。

马某报警后,最后锁定嫌疑人徐某。徐某被揪出后,认罪态度良好,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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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以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支付宝公司为用户提供代管转账功能,被害人资金是由支付宝进行代管,徐某利用原支付密码进行转账使银行陷入了错误认识,以为是用户马某的指令,因此执行了转移资金的操作,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主要的分歧点便在于支付宝能否被骗,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

以案释法

一、支付宝能否被骗?

根据支付宝与用户之间签订的协议,用户只要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支付宝就应当根据其需要提供转账等业务服务。而在执行用户需求的过程中,并不负责审核用户的真实身份,其只负责识别输入的账号信息的正确性。

结合本案分析,徐某利用偶然获取的受害人马某的用户名和密码后,进行转账行为,在她进行财产转出时,支付宝根据用户的指令,识别出密码正确,进而提供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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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过程中,支付宝并没有产生错误的认识,因为行为人提供的指令是正确的。也就是说,支付宝平台作为支付程序,没有认识的可能性,也就不存在对行为人到底是谁产生错误的认识。

因此支付宝平台是不能被骗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二、徐某转移被害人马某的支付宝内余额的案件为什么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形式。

结合本案来看,徐某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但他通过欺骗银行而骗取银行卡用户的存款,应定信用卡诈骗罪。所以被告人许某擅自将被害人支付宝余额转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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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新型诈骗手段也层出不穷。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方式千差万别,所以对犯罪行为的评价不可一概而论,应考虑到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具体方式。

如果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破解了财物管理者的安全防护措施,将财物占为己有的,仍然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