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下有诈、南宁警方
有一类人,他们遭遇了
电信网络诈骗后,
虽然是“受害者”,
但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惨不惨?!冤不冤?!

今天我们来谈谈这个特殊受害群体——
财务(会计、出纳、财务主管、单位负责人)。
为什么电诈案件中的“受害者”
成了犯罪嫌疑人,
又怎么会被判刑呢?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些案例

1
财务人员、单位领导被判刑案例
(案例一)贵州都匀市经开区建设局财务人员被诈骗 1.17亿 案件
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局账户上 1.17亿 元资金被转走。
在案件侦查的同时,贵州检察机关就有关责任人员 失职渎职 行为进行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涉事 出纳 杨某;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原 会计 王某;都匀经济开发区 建设局原局长 、现任开发区 财政局长 徐某;都匀经济开发区 建设局现任局长 张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案例二) 广西荔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财务人员被诈骗 521万
2018年1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某任荔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结算股 出纳 ,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地征**农民补偿款的收入、支出工作。2018年9月4日16时许,吴某某遭遇电信诈骗,致使荔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账户内的资金损失人民币521.70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超越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吴某某犯滥用职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案例三)江苏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财务人员被诈骗 606万
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系国有事业单位法人,被告人陆佩芳在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担任 结算中心主任 。2016年3月30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陆佩芳遭遇电信诈骗,对方通过网络远程操控将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下属7个单位银行账户中的余额转走,总计损失人民币 6061952 元。
被告人陆佩芳在担任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结算中心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陆佩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陆佩芳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责令被告人陆佩芳 退赔 人民币6061952元,发还被害单位。
(所幸二审审理法院认为陆佩芳 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无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陆佩芳系电信诈骗的共犯 ,原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认定被害单位被骗财物损失为陆佩芳违法所得无事实依据, 责令陆佩芳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6061952元损失,系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

2
财务人员被判民事赔偿案例
(案例一)重庆壹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被诈骗67万案件
2015年6月2日上午,财务人员*小平张**的QQ号码疑似被盗无法正常登录,后经申诉找回。当日15时01分,昵称为壹鸿公司“肖晓玲董事长”的QQ号码将*小平张**加入一新建讨论组,并让*小平张**将黄玲琳拉进该讨论组。在讨论组中,“肖晓玲董事长”安排黄玲琳和*小平张**转出67万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小平张**和黄玲琳轻信冒充壹鸿公司董事长的QQ号码的指示,未尽到财务人员的谨慎和合理注意、核实义务,未履行基本的审批手续,擅自将壹鸿公司款项67万元转至他人账户,造成公司钱款暂时无法追回,具有重大过失,构成严重失职,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壹鸿公司将公司款项存放于黄玲琳的私人账户,违反了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酌情确定由*小平张**、黄玲琳 承担20% 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壹鸿公司经济损失13.4万元。
(案例二)江苏新超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被诈骗 100万 案件
2018年8月6日9时09分许,财务人员梁芹在新超公司上班时,其工作QQ被拉到一个名叫“ 新超内部讨论组”的聊天群组 中,聊天群内连梁芹在内一共有3个,另外两个的备注名称为“王总”(QQ号为14×××62,以下简称Q1)、“杨婷”(QQ号为25×××35,以下简称Q2),两个QQ号的头像、昵称、个性签名、个人资料等均与王亚波、杨婷的真实QQ账号信息一致。在群聊天中,Q1与Q2讨论了公司最近与某贸易公司的项目谈得差不多了,需要打保证金,随后,操作付款保证金 100万元 。
用人单位 因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的损失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 ,应当以用人单位自担为原则,以劳动者赔偿为例外,而不能全部由劳动者承担,否则等同于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转嫁于劳动者,显然有失公允。 因此,劳动者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相适应。本案中,虽然新超公司被诈骗100万元,但案件仍在公安机关的侦办过程中,100万元尚不能直接认定为损失,但可以作为赔偿的损失依据。 梁芹虽负有重大过失,但新超公司的管理漏洞、法定代表人不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对事件的发生也难辞其咎。因此,综合本案中的各种因素, 法院酌定梁芹应赔偿新超公司50000元 。 新超公司要求梁芹全额承担100万元的损失赔偿责任,缺乏法定或约定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财务人员、单位领导和公司老总们,以上深刻教训充分说明,平时忽视警方的反诈宣传,终将付出沉重代价,轻则丢了饭碗、面临被民事赔偿诉讼、公司破产倒闭,重则(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和领导被逮捕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