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岸普法 | 浅析不可抗力规则的理解与风险规避

随着近年来新冠疫情的持续爆发以及洪水、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轮番肆虐,不可抗力相关争议也随之增多,以“属于不可抗力”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上对裁判文书检索,可以看出2020年起相关案件数量增加明显。

知岸普法|浅析不可抗力规则的理解与风险规避

一、不可抗力规则

不可抗力规则规定于《民法典》第180条、563条、590条、835条等多个条款中。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提到不可抗力,大多会联想到地震、台风、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以及战争、*乱暴**、政府管制等社会事件。但前述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仍需回归不可抗力的本质要求进行判断,即根据具体事件分析是否为能够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在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判断中,因雷击等意外事件导致的火灾大概率属于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不可抗力,但若因人为因素或当事人违法违规造成的灾害,一般认为不构成不可抗力。

在无锡海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越苒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1]中,针对涉案火灾,法院认为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且在涉案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曾对涉案仓库存在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因此,涉案火灾事故属于人为因素导致,不属于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

二、不可抗力要求采取措施后,客观上仍无法避免和克服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完全无法预见的情况越来越少,自然灾害的预警机制愈加完善,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通常会提前多日向社会预警;政府也会经常针对传染病防治或者社会政治事件发布相关提醒,如外交部提醒中国公民近期暂勿前往某国家或地区等。

故而在预见可能性增加的情况下,不可抗力的认定更加严格,行为人需施加更高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发生,否则对于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可通过采取措施避免和克服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况,行为人无法适用不可抗力事由予以免责。

在鸡西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成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中,因建筑物楼顶彩钢瓦脱落砸坏原告车辆,原告将建筑物的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被告物业公司主张根据气象局的气象凭证及法院调查情况,案发当天涉案地区发生罕见风暴,极大风速达36.3m/s,相当于12级风力,是当地从未有过的台风,属于罕见自然灾害,构成不可抗力,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但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力而成为免责理由,一些轻微的、并未给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本案中,物业公司并未证实附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故,而且也未证实其采取了要求车辆停放在安全处等管理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故其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免责与事实不符,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情况,判定物业公司承担70%责任。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

在法定情况下的不可抗力,认定范围小、限制多,对于后续处理等事项规定也较为模糊,当事人经常会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损失分担等事项。

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如果限制了法定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根据最高院在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3]中的裁判思想,一般认为该约定无效,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

若合同约定是对法定内容的扩张,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大于法定范围,即使合同约定的情况不属于不可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笔者认为,该约定属于形式上套用“不可抗力”名词,但实际上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分配、责任承担、解除事由的约定,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在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应当遵照约定执行。

在毕晋勇与孙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4]中,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租给承租人作为培训用途使用,合同约定:“免责条款。9.1‘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社会异常现象……”。双方在补充说明中约定:“……6.如遇政策原因大厦内禁止儿童培训业态存在,乙方提前退租,不属于乙方违约……”。后北京市政府发布通知,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自2020年1月26日起暂停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所有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截止案件庭审辩论终结前,前述活动尚未恢复。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是有效的。本案中,合同约定及补充说明内容表明双方对房屋用于教育培训系明知;由于疫情发生及政府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承租人长期无法使用涉案房屋开展培训经营活动,相应的管制措施对涉案合同无法履行已构成不可抗力;双方在合同中对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约定,应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四、结论

为明晰权责,积极应对各项自然灾害和突发状况,避免产生损失或承担责任,经营者应提高注意能力,随时关注灾害预警和政府公告等情况,及时做好风险研判,采取更多有效防范措施,提高风险应对能力,从而在面对自然灾害和突发状况时,主动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进行免责。

与此同时,在民商事活动中,应通过合同对不可抗力进行细化,尽量细致、明确地约定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例外情况、通知形式和期限、证明标准、损失分担、后续处理等事项,避免因笼统约定导致权责不清,以至于产生纠纷。

参考文献: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1285号判决书

[2].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3民终67号判决书

[3].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判决书

[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1118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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