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拘役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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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缓刑,故意伤害罪致重伤二级判决书

类案检索报告:

《关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否可以被判缓刑》

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成都中院所判的故意伤害案例有41例,其中被判缓刑的有6例。

检索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能够判处缓刑的情形需要满足以下要求至少两项:自首,坦白,赔偿,取得谅解,从犯。

案例1

案例1:陈友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01刑终200号

案情摘要:经鉴定,被害人彭某左侧肺破裂,进行左侧肺破裂修补术治疗属 重伤二级,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左侧大量气血胸属轻伤二级,左侧胸壁裂创,经行左侧剖胸探查止血术治疗属轻伤二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陈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本案被害人因餐费结算问题先动手殴打被告人,具有一定过错,对陈友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上诉人亲友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上诉人陈友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2

案例2:王兴才、江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王兴才、江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被告人王兴才至成都市成华区成医附二院.核工业四一六医院门诊二楼心电图检查室,因问路与在该房间上班的被害人江某发生口角纠纷,王兴才用手将江某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江某因外伤致L1椎体爆裂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兴才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社会琐事,采取推搡的方式致被害人身体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兴才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兴才向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3

案例3:高林、兰晓丽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川01刑初396号

案情摘要:经法医鉴定,余某3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主动脉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廖某损伤程度属于重伤,谢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林、兰晓丽伙同兰晓勇与被害人余某3等人发生打斗,并致余某3死亡、廖某重伤、谢某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林持刀积极参与打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兰晓丽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林、兰晓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兰晓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4

案例4:盛泽军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川01刑终1145号

案情摘要:被告人盛泽军为接近公司同事何某2,来到简阳市石盘镇四海工业园区华派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宿舍409外,采取持续敲门、踹门等方式对居住在409的何某2进行骚扰。何某2的同事王某赶来查看情况,与盛泽军在409外发生口角并互殴。打斗中,盛泽军使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将王某左背部刺伤。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盛泽军因口角与他人发生打斗,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盛泽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从轻处罚。案发后,盛泽军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盛泽军持管制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酌情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5

案例5:马国琪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川01刑终276号

案情摘要:马国琪及其妻子马某(另案处理)与刘某生意伙伴陈某某、冯某在等人在“千禧河畔”小区内发生口角,后因保安制止,马国琪及马某继续在该小区门外与冯某口角,随后被害人刘某加入其中。双方发生抓扯、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马国琪将刘某左脸部打伤。经鉴定:1、刘某2015年3月12日的CT片的左颧弓骨折符合新鲜骨折改变;2、刘某左颧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国琪故意伤害被害人刘某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马国琪在二审期间表示认罪,并对刘某予以赔偿并取得其谅解,表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故对马国琪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请求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6

案例6:杜首道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川01刑终1113号

案情摘要:樊森林(已判决)饮酒后,在成都高新区三瓦窑街益民菜市因琐事和菜市二楼“璞源天香茶楼”内的被害人杜某发生口角纠纷。樊森林冲上二楼欲和杜某发生冲突,被杜某踢了一脚。随后樊森林进入二楼一网吧内,喊出正在上网的被告人杜首道等多名男子。杜某见状,跑至菜市一楼的空坝,樊森林、杜首道等人在空坝内追上杜某,对杜某进行拳打脚踢,期间杜某还被人用烧烤架子殴打。前来劝阻的被害人刘某也被樊森林等人打伤。后经鉴定,杜某、刘某伤情均为轻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杜首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杜首道的犯罪地位、作用、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及二审期间杜首道再次向二被害人进行赔偿,且二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再次谅解等新事实、情节,本院决定对杜首道宣告缓刑,故对杜首道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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