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劳动合同 (微信通知签订劳动合同有用吗)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沟通方式不再局限于过去的面谈、座机交流,可能还涉及QQ、微信、电子邮件等社交软件的使用。那么,双方在社交软件上约定了诸如试用期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等内容,是否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微信里确认的劳动协议有效吗,微信记录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吗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5日,阮先生到公司处工作,双方通过微信确认阮先生:1.实习期薪资5500元,试用期三个月(表现好的话一个月),转账后加薪500+;2.工程师合同签的是月薪(六天八小时),但是实际我们这边工作时间:周一—周五8:00—17:30,周六弹性(淡季的时候不来,现在比较忙,基本周六都得过来);3.五险一金,转正之后有房补和话补。

关于阮先生的离职情况,双方确认离职时间为2020年10月8日。(离职原因此处不予讨论)

2021年1月,阮先生与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委决定于法定期间提起诉讼。阮先生的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10月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微信聊天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阮先生于2020年7月15日到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公司通知阮先生于2020年10月8日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双方自此不再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8日终止。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公司在阮先生 入职前已通过微信的方式与阮先生确认试用期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等,该部分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 ,对阮先生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已经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形式予以固定,微信内容反映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形成达成合意

公司提交三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意在证明公司在2020年8月20日已经要求阮先生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阮先生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当时在该微信群中,签订劳动合同应该由公司人事部门直接让其去签订,如果其拒绝公司可以辞退。

法院认证意见是,在组织双方质证过程中,法院已经审查了公司所提交微信记录的原始载体,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内容上可以反映阮先生于2020年8月4日入该微信群,8月20日公司相关人员通知阮先生等人到会议室签订劳动合同。上述证据能否实现双方证明目的将在法院认为部分进一步阐释。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双倍工资法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公司虽未与阮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已经就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基本要件作了约定,且上述内容已经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形式予以固定,微信内容反映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形成达成合意 ,故一审未支持阮先生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小编有话】

可能有些朋友已经知道,一般情形下,《入职登记表》之类的文件只是劳动者入职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不应视为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入职登记表》之类的材料,虽未冠以《劳动合同》之名称,只要其内容含有劳动合同的基本事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且双方在之后的劳动关系中也是按照文件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那么法院通常会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其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有规定,“2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一句话,尽管用工双方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聊天、入职登记表等方式,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列举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其他文件同样可以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应排除在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之外。

本案中,法院将“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微信聊天记录仍然可以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某个角度上说,这是顺应时代发展。

参考阅读(一):入职登记表算不算劳动合同?

参考阅读(二):没有劳动合同就一定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参考阅读(三):关于双倍工资,你想知道的答案可能都在这里!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参考阅读及更多内容关注公众号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