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恶意评论可以走法律程序吗 (电商平台虚假评价怎么处理)

如今,网络经济蒸蒸日上,网络购物成为当代人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活动。然而,我们在尽情享受着互联网蓬勃发展所带来的的“科技红利”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随之而来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其中商家间的不良竞争不容忽视,而刷单炒信行为是这之中最为常见的,也就成为了电子商务领域规范经营的打击重点。而反向刷单炒信更是已经影响到电子商务的纵深发展,有必要运用刑法进行规制。

电商店铺被打假怎么处理,电商法恶意评价保护商家

一、案例摘要

2014年4月,被告人董某,同样经营淘宝网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为了抢夺市场资源并且获取竞争优势,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某,数次用自己的同一淘宝账号大量购买智齿数汇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论文查重商品。

4月18日凌晨谢某使用同一淘宝账号,恶意下单购买120单;4月23日凌晨谢某使用同一淘宝账号,恶意下单1000单。谢某对订单给予好评之后全部退单。使得该店铺无实际交易但是短时间内好评剧增。

2014年4月23日,智齿数汇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发生的行为引起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注意,并由此认为该店铺交易虚假,作为处罚,降低了该商铺在淘宝网的搜索权,其正常销售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经计算,造成的损失订单交易额为人民币159844.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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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董某因仇视竞争对手经营势头旺盛,雇佣谢某多次大量购买论文查重业务,好评后退单行为触发淘宝平台内部管理机制,对智齿公司的商品采取了降低搜索权的处罚。

致使该店铺无法正常经营销售,扰乱破坏了正常的生产活动,因此该本案件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最终法院认定董某、谢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免于刑事处罚

三、案件分析

“恶意好评”行为侵害的是生产经营活动种的经济利益,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生产经营”应该是广义的。不能因为条文中“毁坏机器设备、残骸耕畜”就认为“经营”单指谋划、组织、管理生产活动,它还指经营活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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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的一个重要经营活动就是维持、提升自身的商业信誉,来提高商品搜索权。而消费者在进行网上购物时,商品声誉作为根据商品排名形成的,是重要的参考因素。

不同于传统的商业信誉是对商品的直接评价,它是建立起卖家和买家之间信任的桥梁。买家对他的依赖性明显大于传统模式,并且他有有助于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机制。

不管是网络平台还是商家都十分重视商业信誉的建设,不在是传统模式中里子和面子的关系,在网络经营中,它与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完全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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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相似度检测”本身就是属于一种无形的商品,属于店家的经营活动。而商品信誉的建设,搜索权的维护,也已经是一种随着信息技术进步而出现的生产经营活动,它应当被法律保护和鼓励。

另外,本案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中对本罪的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实行行为实施完成后,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董谢二人的恶意刷单行为,虽然不是通过物理方式进行的破坏,但是严重扰乱了网店的经营活动秩序,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约19万的金额。这个数额是可以确定的,且二人的行为对互联网商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不论如何,都是需要刑法所规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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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行为人主观方面满足“其他个人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与“泄愤报复”的贬义性一致的犯罪动机,即可满足此处的“其他个人目的”。

尽管被告的辩护律师辩护称其也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惯例,但是经后续证据现实有“搞死他”的字眼,我们可以认定,董某主观上可视为本罪的“其他个人目的”。

虽然谢某只是出于为了赚点生活费,但是因为“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在本罪中只是一种犯罪动机,而破坏该网店的生产经营活动才是他们的犯罪目的,因此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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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都抱积极的态度,且无正当化事由,因此是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的。综上所述,董某与谢某两人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