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大学生陷入两卡犯罪 (大学生如何预防两卡犯罪)

近期,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发现,郭某等3人向其上线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取现。经调查发现该3人均系某中学学生,因没有收入,在网络上找到兼职,后来以向陌生人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等方式赚取生活费,最终成为诈骗链条上的“帮凶”并触犯法律。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主要手段就是向广大群众租借手机卡、银行卡来保障犯罪的实施。当下,年满十八周岁就可以办理手机卡、银行卡,而这一阶段的群众大多也是在校生,生活来源也比较单一。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便将目标转向了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他们利用在校学生法治观念薄弱、缺少金钱的特点,以中间费等理由引诱学生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等提供给诈骗人员。在利益诱惑面前,有的学生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

检察官提醒您

“两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否则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

犯罪分子通常利用收购来的“两卡”对电信诈骗、境外赌博等黑灰产业进行赃款转移。当你为眼前的“租金”“跑腿费”动心,将“两卡”出租出借,实际上已经成为了违法犯罪者的“帮凶”。

广大在校学生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非法买卖“两卡”,并积极向公安机关反诈骗中心举报涉“两卡”的违法犯罪线索,拒绝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