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了50万,获取的利息就有30万。自己在关系单位搞理财,实际上就是利用职务便利高利转贷。”2018年4月,宁夏担保集团原董事长屠国军落马被查,主动供认了自己从事高利转贷的违法事实。国家原来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存款利率的4倍,现在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可有人却能利用高利转贷,日赚万元。这样的好事情可以说人人做梦都想,就算是把脑袋给人做板凳坐也愿意。当然,这等好事情永远也轮不上普通的老百姓。山西运城市中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孙世芳曾在一次参与民间借贷中,不费吹灰之力,日赚万元,彻底颠覆人们的认知。

某日,孙世芳找到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蔡某,提出了“用钱生钱”的想法。正好有个案子在孙世芳手上的蔡某一听自然心知肚明。不久后,蔡某找到孙世芳,说有人需要用钱,100万元每天利息3000元。孙世芳给蔡某提供了资金370万元。4天后,孙世芳获取利息4.44万元。15天,获利18万元;4天,获利3.6万元;10天,获利9万元,日赚万元,让孙世芳美梦成真,欣喜若狂。尝到了甜头的孙世芳一发不可收拾,先后8次参与民间借贷,获利近200万元,彻底沦为金钱的奴隶。当然,所付出的代价是牺牲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侵害他人财产和权益。2019年1月,孙世芳被运城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9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7月7日,*纪委中**网站发文指出,由于资金监管存漏洞 ,丰厚的利润让不少公职人员,铤而走险,高利转贷谋取私利。这不是理财,而且违规。比如,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钦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主动投案的 江西省抚州市统计局原*党**组书记高连珠等都是高利转贷的高手。

通过一些典型案件分析,公职人员实施高利转贷行为大多数人使用的是信贷资金。这种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而是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的行为,不仅不诚信,更会扰乱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规避信贷审批监管可能引发金融风险。而且,这种用途使用信贷资金高利转贷行为,本身与其公职人员的身份关系紧密,一定程度上隐含侵害职务廉洁性的问题,而不单纯是公民个人的行为失范。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别有用心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向无资金需求的管理服务对象主动提出放贷收息,这就涉嫌索贿或受贿。比如,浙江省金华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申屠福华在担任东阳市委副书记后,不少找他帮忙的人表露出让其“入股收息、一起发财”的意思。起初申屠福华还分散地从别人那里借几十万元、上百万元去“投资”,获利后立即归还。随着胆子越来越大,他将借款的对象集中到了自认为有钱又大方的老板“朋友”身上,并用借来的钱高息借贷转贷,滚动“投资”。

近水楼台先得月。银行的公职人员套取信贷资金谋利,具有先天优势。比如,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滇池支行原行长解鹏,借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先是借银行行长的身份结识掌握资源和有资金需求的各类人员,为高利转贷“撒网”。随后与他人商议到自己所在支行办理*款贷**,并以15%的年化收益出借。此后,他利用职务之便,推动银行*款贷**审批流程“一路绿灯”,对伪造的*款贷**材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顺利将所获*款贷**转借,获得高额利益。解鹏与他人共谋,利用职权进行高利转贷并获利71万元。这个案例暴露出对银行公职人员的监管存在漏洞,让一些掌握权力的公职 人员特别是高管干部有机可乘,有利可贪。

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利欲熏心,利用贪污、挪用的公款或受贿所得、利用公权力无偿借用资金从事借贷活动,资金来源本身就是违纪违法所得。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第一政委陈栋桥收受贿赂2026万元,其中包括无偿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资金放贷,获取的大额回报。2020年,陈栋桥被判有期徒刑12年半。
更为可怕的是,一些违规民间借贷与涉黑涉恶问题相伴相生。有的*党**员干部直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的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交织、提供保护,利用高利放贷获取非法利益,从而实现权钱交易。比如,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曾街村*党**支部原书记张四平入股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放贷,采取*力暴**恐吓、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向借款人催收账款,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

其实,我国法律法规对高利转贷是有明确要求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行为人最高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党**员、公职人员实施了高利转贷行为,即使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根据《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也应视具体情节追究相应的*党**纪政务责任。违纪违法成本不可谓不高,可为什么一些公职人员还是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进行高利转贷呢?主要还是利息高,投资稳定,包赚不赔,诱惑力大,同时监管不严,有的人甚至想方设法,反复转移资金躲避监管。

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部门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了广大公职人员,同时除了抓好案发单位的整改,各地普遍注重举一反三,推动系统整治。但防治公职人员高利转贷行为不能一蹴而就,要从压实责任、从严监管、警示教育多管入手共同织牢防控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