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技术合同讲解 (民法典里技术服务合同条款对照表)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及种类】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开发合同概念和种类的规定。

【法条解读】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技术开发合同通常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取得权利的同时必须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付出相应的义务。

二是技术开发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较多,如研究开发经费及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财产及权属、技术成果的归属等;技术开发合同是一项探索性活动,履行期长,涉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比较复杂,涉及研究开发行为及研究开发行为的对象。因此,本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便于将多且复杂的合同内容固定下来,有利于合同当事人认真遵循,履行好合同。

三是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应有相对新的特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一般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品种、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是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品种更新、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的除外。

本条中所讲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这次编纂民法典为鼓励推出技术新品种,研究开发新品种,增加“新品种”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24条规定,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四是技术开发合同风险性较大。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未知的活动,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可能双方尽了很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必须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合同各方的责任和所承担的风险。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信息资料等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全面细致的可行性论证,广泛收集有关的技术信息,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尽量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必须符合计划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就其他项目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政策。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种类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提供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人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委托开发合同的特征是研究开发人以自己的名义、技术和劳务独立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委托人不得非法干涉。

合作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承担研究开发风险、共享研究开发成果。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以共同参加研究开发中的工作为前提,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部分。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由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是委托开发合同。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有的部门及有关同志认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在各个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使用产生的纠纷也十分突出,草案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没有明确规定,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用技术开发合同规范大型行业通用计算软件的开发,是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建议法律把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列入技术开发合同中。 对此,立法部门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充分讨论论证,考虑到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属于创作作品,对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属于对作品的使用,宜由著作权法调整,不宜放在技术合同中作出规定。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

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3)研究开发计划;(4)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5)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风险责任的承担;(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9)验收的标准和方法;(10)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11)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2)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13)争议的解决办法;(14)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应当附具计划书、任务书以及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实践中,当事人就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逐渐增多,为适应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的需要,本条第4款规定这些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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