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具体文件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根据该通知,征求意见稿是对中基协于2014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目的是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体系,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
从中基协的修订说明来看,协会认为,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但仍然处于多而不精、大而不强、鱼龙混杂的发展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真私募与“伪”私募并存,两极分化严重,小、乱、散、差业态明显,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时有发生,针对私募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未能以自律规则形式集中对外明确,因此有必要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从“总则”修订内容来看,协会首次明确提出私募行业的信义义务,希望私募行业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打破隐性担保、刚性兑付预期,引导行业回归本源。信义义务的提出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修订内容来看,协会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开展投资管理活动,本质上属于金融活动,理应具有明确的基本经营要求和展业条件,本次修订从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内部治理和风控制度等方面提高或新增了基本的展业要求,重点强调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经验及胜任能力,严把行业入口关。本次修订全方位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门槛和资质,机构展业成本必将大幅提高。
从“私募基金备案”修订内容来看,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完善《基金合同》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内容,明确了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和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基金退出、清算、更换管理人等相关事项,补足现存规则空白。此外,《登记备案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界定,对创投基金进行差异化自律管理。本次修订对各类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提出了最低规模要求,中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将迎来考验。
从“信息变更和报送”修订内容来看,协会强调持续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要求拟进行变更前充分向受让方和投资者履行告知信息披露义务,变更期间审慎展业, 同时限制长期不活跃的小规模机构变更,遏制买卖“壳”行为,压降“壳” 资源价值。本次修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近一年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买卖“壳”的门槛大幅度提高。
笔者认为,本次修订体现出协会扶优限劣、扶大限小的意图,大幅提升了行业的准入门槛,在解决一些私募乱象的同时,将影响行业的活跃度,加剧企业“融资难”,对创新创业和资本市场将带来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对股权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业绩要求和出资要求,落地难度不小,是否符合监管初衷也值得深入探讨。接下来,期待私募行业主管部门多倾听行业呼声,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遵循市场规律,做好过渡期安排,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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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新规要求(征求意见稿) |
主要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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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体资格 |
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请登记。 |
新增时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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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本金 |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创投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
实缴金额提高到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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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管强制 持股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低于实缴资本的20%或不低于200万元。金融机构、国企、外资机构豁免高管持股。 |
新增高管强制持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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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职员工 |
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 |
新增专职员工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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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场所 |
租赁期限1年以上。 |
新增时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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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务状况 |
不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新增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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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定代表人 |
具有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且相关工作经验满5年。 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
工作经验3年变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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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规风控负责人 |
相关工作经验满3年。 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
新增不能担任的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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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投资的高管 |
具有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成功退出。 相关工作经验满5年。 |
工作经验3年变5年,金额1000万变3000万,新增退出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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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资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 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方式出资。 (二)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财务状况不符合要求,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 |
新增资金来源和内部治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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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具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且相关经验满5年。 最近5年未从事过冲突业务。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出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
(1)新增相关工作经验要求; (2)新增实控人为自然人时担任高管的任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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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得挂靠 |
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在3家及以上单位任职的,或者2年内为2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其相关从业经历和投资业绩证明原则上不予认可。 |
新增禁止挂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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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控制权变更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近一年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 |
(1)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再强制要求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书; (2)控股权变更新增最低管理规模要求; |
二、私募股权基金备案要求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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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新规要求(征求意见稿) |
主要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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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备案实缴规模 |
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 |
新增最低规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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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资 范围 |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以及可转债、股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措辞有变化,新增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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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治理 |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应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
措辞有变化,强调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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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联 交易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 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私募股权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
新增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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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金 合同 |
基金合同应约定: 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时的相关安排。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 |
新增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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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予 备案 |
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 |
新增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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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审慎 备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审慎备案: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自然人且投向单一标的。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每个季度末管理规模均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
新增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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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
协会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备案、投资运作、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等方面提供差异化自律管理服务。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三)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
新增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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