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判决书,名称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其中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运营一系列知名软件的公司,主要产品有:“微信对话生成器”、“玩截图”、“微信聊天生成器”、“微商截图神器”、“截图神器”、“微信对话截图”、“微商截图王”、“微商”、“对话生成器”。
主要是通过对微信的红包功能、对话记录等轻便化的产品,而且主要服务客户也是在“喜提航空母舰”、“左手家庭、右手事业”、“恭喜X总,喜提奥巴马”的微商们。
以下为开庭当事人信息及判决结果。


全部判决文书过长,小编就挑一些简要的说一说,一下内容为判决书原文观点提炼、部分观点提取,难免有掐头去尾的嫌疑,在这里小编先声明一下,感兴趣全部判决书的观众大佬们可以自行搜索了解。
从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规记录上,可以看出,在19年的4月份,腾讯已经开始和这家公司产生纠纷,到今年年初,才有一个正式的结果。

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30日,注册资金壹佰万元,典型的小微企业,由法人黄泽鸿百分百持股,是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成立的一人公司。
本次事件也是引起了不小的讨论,让我们来看看当事人双方的观点。
原告为腾讯,被告为朱迪科技。
原告的观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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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涉案行为严重侵害两原告就上述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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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其涉案应用和涉案网站中擅自使用与“微信”应用及其中的“微信支付”(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截图)、“即时通讯”(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等知名服务功能的界面设计、图标、微信表情等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装潢,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极易成为造假、欺诈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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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涉案行为直接攫取两原告设计和营销的成果,攀附两原告竞争优势并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两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辩护观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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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开发的“玩截图”等系列软件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而两原告的“微信”软件系一款即时通信软件,被告的业务与两原告的业务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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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开发的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其实质只是一种多元化的作图工具,社会大众使用该工具修改及编辑涵盖两原告元素的图片,不能认定为被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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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构成侵权,市场上同类APP软件多达几百款,被告经营规模极小,被告仅为刚毕业的大学生,制作涉案软件的初衷是为了帮助亲戚朋友,且获利很少,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而后原告方提供了,被告侵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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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27日,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梦嘉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浏览“www.wanjietu.com”网站上相关内容并进行相关操作演示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8年11月21日、12月4日出具(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5599、37000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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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梦嘉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浏览手机应用“玩截图”、“微信对话生成器”、“微信聊天生成器”、“微商截图神器”、“截图神器”、“微信对话截图”、“微商截图王”、“微商”、“对话生成器”上相关内容并进行相关操作演示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分别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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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川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浏览手机应用“玩截图”上相关内容并进行相关操作演示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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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5日,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梦嘉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浏览手机应用“玩截图”、“截图神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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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另提交了多条搜狐、新浪、网页等主流网站发布的关于伪造微信截图引发负面事件的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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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了年报,以及媒体报道文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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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被告运营软件的*载下**量:
“玩截图”--352607次
“微信对话生成器”--247583次
“微信聊天生成器”--324192次
“微商截图神器”--235416次
“截图神器”--53445次
“微信对话截图”--50000次
“微商截图王”--426813次
“微商”--46187次
“对话生成器”--510826次
总计2247069次。
法院方面的判决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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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原告主张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一、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是否构成作品;
二、两原告是否对“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享有著作权,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是否为本系列案的适格原告;
三、被告是否侵犯了两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如果构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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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对两原告、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
三、本系列案中是否还需要为两原告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保护;
四、被告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解释为:
关于侵害著作权行为
一、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腾讯科技公司作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腾讯计算机公司基于腾讯科技公司的授权,二者均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合法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有权提起相关诉讼,系本系列案的适格原告
三、两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复制权和发行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本系列案被告的行为,一方面,利用了两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另一方面,没有创造积极的正面的社会价值,仅仅提供了一款造假、作弊的工具。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被告利用了两原告已经拥有的广大微信软件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通过提供损害两原告、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造假、作弊工具而获利,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两原告可以在著作权法之外同时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四、因被告已停止运营涉案网站,在应用市场首页刊登声明缺乏有可执行性,故对两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的赔偿为:
著作权侵害行为,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微信”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被告软件*载下**量和使用量、被告去水印会员服务的价格和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
以及合理开支,结合两原告实际聘请律师出庭并进行公证,以及相关票据情况,本院确定本系列案合理开支20万元。
共计75万元。
目前网络上还有很多类似的工具软件、网站、小程序,可供大家*载下**,也许在这次事件之后,聪明的开发者会尽量避免案件中提到的一些内容,以免重蹈覆辙。

目前微信聊天记录已经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了,所以微商们也要长点心了,好好做生意,提供有质量保障的产品消费者是欢迎的,但是如果通过这种伪造的手段来获利,那这个就是诈骗了。

现阶段也有很多渠道可以利用自己的私域资源做营销、推广之类的,但造假是不可取的。
最后

我是汉丰少一,观察与分析,脑洞与创意,有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