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网络作家应当注意版权和签约的问题

随着现在网络小说改编电视剧电影的大火,关于网络小说的著作权问题越来越引起网络作家的关注,今天杨律师就和大家分享过去网文大神梦如神机大战起点中文的案件。

「以案说法」网络作家应当注意版权和签约的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中心路739号。

被告王钟(反诉原告),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泽云佳园。

第三人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1号楼。

原告是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2006年起,被告以“梦入神机”的笔名先后在原告网站上发表了《佛本是道》、《黑山老妖》等多部作品,并与原告签订 多份协议 ,将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独家授权或转让给原告。在此期间,原告向被告陆续支付了共计200余万元的稿酬。

注意:这里的多份协议包括了《委托创作协议》,这份协议是导致梦如神机诉讼不利的主要原因。

2010年1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一份。

该协议第3.2.1条约定乙方同意并确认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四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即本协议所称“协议作品”,且包含协议作品各种语言版本;并且无论协议作品是否创作完稿即包含所有创作完稿和未创作完稿的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永久转让于甲方。乙方确认并同意,上述所指转让包括了排除乙方本人于本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协议第4.2.4条约定乙方保证并承诺在全球范围内未曾自行或授权许可任何第三方可对该作品(含协议作品)进行任何电子形式的发表、使用或开发。否则乙方或乙方创作的协议作品存在以上某种情况之一的,即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退还甲方所有由甲方支付于其的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的法律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所有的赔偿责任。协议第7.2.2条还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第3.2.5条、第3.2.6条、第3.2.8条、第4.2.4条、第4.2.5条之约定的,须向甲方支付壹万元人民币并加上乙方已从甲方处获得的相关费用总额的十倍金额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该违约金之外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等。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王钟创作的《永生》著作权(除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权利以外)归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三、上诉人王钟与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委托创作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四、上诉人王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五、驳回上诉人王钟其余上诉请求;六、驳回上诉人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七、驳回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其余诉讼请求。

【审理思路】

本案中存在两份合同即《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委托创作协议》。这两份合同的内容又相同和不同的地方,签署时间为同一日,因此法院认为可将《委托创作协议》视为《白金作者作品协议》的修改、补充和具体化。换一句话就是将《委托创作协议》变成了《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更新。

这是一些平台的惯用套路,也就是将一份合同拆开分成两份合同,让合同相对方更好的接受,但是实际上这两份合同是相互补充的,同时在合同中大量的堆积内容,合同相对方往往只会认真审查第一份合同,特别是针对自然人主体时,所以杨律师在这里建议签署重大合同的时候可以请一个律师朋友或者至少要将两份合同的差异处和违约方面确定清楚,并问清楚为什么出具两份合同。

如果再合同中看到 如果约定存在矛盾或不一致,则应以《委托创作协议》为准 。这样的话,一定要特别注意,谨慎签署,该两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王钟通过声明和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合同义务的违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玄霆公司请求判令王钟支付违约金101万元,其依据在于《白金作者作品协议》第7.2.2条之约定。该约定对应的违约行为包括将作品权利转让给他人等根本违约行为,因此可以视为替代履行利益的违约赔偿,在玄霆公司同时主张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在合同义务不适于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玄霆公司依据该条款主张违约金于法有据。鉴于《永生》著作权应判归玄霆公司所有,可以视为合同部分履行利益已经实现,相应调减违约金至60万元。

「以案说法」网络作家应当注意版权和签约的问题

「以案说法」网络作家应当注意版权和签约的问题

案件编号: (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