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两年经常能看到很多人提“杠精”这个词儿,所谓“杠精”指抬杠成瘾的一类群体,通过反驳挑刺、跟他人对着干来凸显自己的优越感。也曾听人吐槽,律师大多也是杠精,因为太爱较真了,不较真反而缺了点律师味儿。其实吧,“杠精”是个贬义词,但律师喜欢凡事追究出个“是非对错”是确有其事。借助双11期间因为网购摊上的一件事,作者现身说法,希望给各位带来启发。
一年一度的双11大战刚过去不久,一阵凶猛的买买买之后,以下一篇网购维权指南相信你会用得着。
一

网购商品到手,不喜欢、不合适,
是否可以“理直气壮”地退货?

这取决于你网购了什么类型的商品。明文规定,对于七类特殊商品不能退换,其他商品理论上都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
根据现行有效、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 消费者定作的;
(二) 鲜活易腐的;
(三) 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亦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017年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在明确了上述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同时,还列举了下列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也就是说,网上购买的商品只要不属于以上七类情形(下划线标示部分),消费者都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换服务。注:七天无理由退换,如无销售者特别说明,运费一般由消费者一方承担。

根据《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该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平台技术保障。目前的网络交易平台中,在发展比较成熟的某宝网里,除以上七类商品外基本都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了,消费者可以无后顾之忧地买买买了。
二
现身说法,案例解析
作者小聂在某微店上购买了一件西装,收货后发现西装肩部明显不合适想要退货,但卖家却拒绝退货并主张:该商品属于亏本清仓,不退不换,且微店的商品详情中也已作说明,消费者一经购买就相当于默认不退不换。
经简单统计发现,截止发文前,卖家一共卖出西装43件,其中反映肩部不合适问题的已有5位,概率高达11.6%。不排除合理怀疑:卖家明知这批衣服存在瑕疵,还仍以清仓的名义出售,并强行规定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那么只要买家下单购买,便视为默认同意不退不换,这是否可能是卖家出售瑕疵品的一种手段?
小聂真的就无法退货了吗?
不是的。首先,案例中的服饰类商品并不属于上述七类特殊商品中任何一类的范畴,意味着完全可以退换。
其次,作者认为:经营者单方约定不退不换,并认为只要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就认定默示同意,应属格式条款。消费者有选择购买的权利,并不代表选择购买便放弃了“反悔权”,该案例中经营者有意扩大了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
此外本案例中,西装因具有属于瑕疵品的嫌疑,消费者还可通过举证该西装属于瑕疵品要求卖家予以退换。若西装确属于瑕疵品,经营者明知商品有瑕疵还按正常商品销售、以次充好,显然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负刑事责任。
在学习法律之前,小聂大概也会和不少人一样,碰到这种倒霉事就算吃一次哑巴亏吧。而本案例中,在商家明确表示拒绝退货后,小聂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投诉了卖家,并且举证商品存在瑕疵,最终被网络交易平台判定为商家责任,退货成功。
一般来说,网络交易平台在判定是卖方责任还是买方责任时会倾向于照顾买家的利益,不仅因为消费者是相对弱势方,还因为引导和督促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是网络交易平台本身的应有之义。
三
网购维权都有哪些救济途径?

根据《新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并结合实践,网上购物发生争议的救济途径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第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投诉,通过第三方的行业协会或行政机构介入,主持和解。
具体来说,消费者可通过全国12315,以互联网平台、热线、来信等多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出过一款APP“北京消费投诉”,它作为消费纠纷在线快速和解服务平台,旨在为消费者和有意愿主动、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经营者之间搭建一座高效便捷的和解之桥。消费者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后,在2~3个工作日内纠纷将被转至经营者所在的工商局处理,一周内由经营者给出和解方案。
第三,申请仲裁或者法院起诉。申请仲裁的依据是具有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提起诉讼则需要在经营者注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诉讼过程耗时较长,且需消费者垫付费用。
四
消费者退货时,如何界定商品完好?
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消费者退货时,经营者通常要求退回的商品必须是完好的,那么,如何界定商品是否完好?
根据《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之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结语
《新消法》已实施四年有余,进一步细化了消费者的权益,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完善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亮点不仅在于新增了消费者可以实现七天无条件退货,拥有“后悔权”,还在于增加了经营者消费欺诈三倍赔偿、对于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的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加重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必须限制、打击、零容忍。
网购维权指南,今天你Get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