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打民警被判刑 (袭警孕妇被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某某生活(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被不起诉人31岁的杨某某货款127万余元。2021年7月6日,杨某某(怀孕六月许)从广州至苏州讨要货款,先后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苏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永安桥派出所反应追讨货款问题未果,次日回广州。

7月9日,杨某某从广州赶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讨要货款,同行有两名女性朋友,杨某某先在大厦一楼大厅与工作人员协商,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美工刀(未打开)称要割腕自杀,后民警至现场。民警要求杨某某将美工刀收起来,杨某某就将美工刀放回包内。后杨某某在民警陪同下至会议室与**工作人员继续协商货款事宜,持续一小时许,期间没有过激行为。

后民警常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人至会议室,要求杨某某交出美工刀,杨某某未予立即配合,民警未经事先警告突然从杨某某背后伸手欲拿包,杨某某不给,挣扎间咬到民警常某某手部,后杨某某被多名民警摁倒在地,民警将杨某某包内美工刀拿走,杨某某被扶起后,情绪激动,扇了站在一边的民警常某某一耳光。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警袭**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嘉宾:侯志远律师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方弘:法律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警袭**罪?

侯志远律师:*力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警袭**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方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警袭**罪?

侯志远律师:不构成*警袭**罪。*警袭**罪要求有*力暴**袭击行为。对该罪的理解不能脱离“袭击”二字。“袭击”的字面意思为“乘人不备”“突然实施”,因此“袭击”的特点是具有突发性、瞬时性、意外性。*警袭**罪中的*力暴**因为伴随突然袭击,即趁人不备时而发动,往往使警察措手不及。如果不具备这种突发性,即使体现出一定的*力暴**特征,也不宜认定为*警袭**罪。如果*力暴**在一般人看来具有通常性或者说合乎情理,此时的*力暴**就不再具有突发性。

本案杨某某一直配合公安调查,后因公安强行让其交出美工刀,挣扎期间咬到民警。在被民警摁倒后,情绪激动打了民警一耳光。这种应激性的、相对缓和并伴有情绪性的*力暴**行为,在民警执行公务的当时是能够预见到的。因此,本案欠缺突发性而不宜按照*警袭**罪处理。

另外,*警袭**罪还应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警袭**罪从妨害公务罪脱离而来,相比妨害公务罪,其刑罚更加严厉(妨害公务罪最高刑期3年,*警袭**罪最高可达7年),因此该罪惩罚的对象显然是故意的、积极的、实施*力暴**程度较高的行为人,这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深。

而在警察执法中发生的行为人与警察推搡、撕扯等应急的、轻微的*力暴**行为,因行为人往往不具备*警袭**的主观恶性而不宜认定*警袭**罪。否则,一旦行为人与警察实施肢体行为,就认定为*警袭**罪,无疑扩大了打击范围、影响了警察执法效果、激化了警民矛盾,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利于*权人**的保障。

方弘:丹东*警袭**案是否可能会被不起诉?

侯志远律师:丹东案中的当事人因就医涉嫌闯卡,与执行职务的民警发生争吵,涉案女子在与民警争吵过程中倒地,造成膝盖擦破。其父发现女儿倒地后对民警扇了一耳光。

首先,根据刚才提到的有关*警袭**罪的*力暴**“突发性”,丹东案女子父亲的打耳光行为发生在女儿被民警拉倒在地之后,属于一种应激性的反抗行为。打耳光的行为与推搡、撕扯行为类似,均是在当时那种争吵情况下的可预见行为,不具有该条款关于“袭击”所要求的“突发性”。

其次,女子父亲在主观上也没有*警袭**的故意和主观恶性,他主观上仅是出于对女儿的保护。

再次,女子父亲的行为事出有因且比较轻微。其是在发现女儿倒地后,对民警扇了一耳光,后续再未对民警实施任何*力暴**行为。根据《关于依法惩治*警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对*警袭**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后,*警袭**罪是指*力暴**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丹东案民警执行依据不足,丹东设置防疫检查点、限制通行是否符合相关防疫规定,需要进一步的落实。如果民警是违法执行职务,则女子父亲的行为也不构成*警袭**罪。

综上,女子父亲没有犯罪事实,公安应当撤销案件,如果已经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当然,针对女子父亲的行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处罚。

方弘:对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当事方如何做才能既维护自己权益又不至于违法?

侯志远律师:现实中,警察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执法程序违法、态度生硬、方式粗暴、用语不文明、超范围采取强制措施等。面对这种情况,建议当事方能够尽量保持理性、克制,尽量不要采用*力暴**手段还击。建议及时固定证据,事后通过向公安机关内设的督察、纪委部门或者向纪委监察委进行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警袭**罪设立不久,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判断并不统一,如果当事方因一时冲动对警察使用*力暴**反击,有可能会以*警袭**罪被刑事立案,造成刑事追究的风险。即便经过后期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当事方被认定无罪,但当事方的生活、工作甚至自由(公安可以先行刑事拘留)有可能会遭受比较大的影响。

方弘:您对*警袭**罪如何看待?

侯志远律师: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力暴**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手段残忍,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警袭**事件,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应当予以严惩。

但是考虑到刑法界和司法界对*警袭**罪*力暴**的内涵与外延、入罪门槛理解不一。如果任由所有与警察发生撕扯或肢体接触的行为一律入罪,将造成*警袭**罪成为新的“口袋罪。”特别是对警民冲突的案件,不应单纯依靠*警袭**罪解决,否则只能激化矛盾,不利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

方弘:看到警察和父女僵持的全过程,我一直为老人捏把汗。生怕在这种激烈的状态下,老人家身体出点什么状况。如果警察多体谅疫情下市民就医的急切无助,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女子应该也不会歇斯底里得呐喊。如果女子能够体谅警察执行公务的职责所在,双方不会起冲突。几名警察一起将怀孕六个月的杨某某摁倒,这是否合适?警民本该同心,但有时警民矛盾却如此突出,问题出在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