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老师的普法头条(五)」刑罚,从禁锢自由到剥夺生命

她站在被告席的位置,长身玉立,低着头,上牙齿咬着下嘴唇。她无需抬头观瞧,就能感受到整个法庭对她投射来的目光。宣判即将做出,不知等待她的是多少年的刑期,但可以确定的是,未来很多年,她将肯定无法看到高墙外的世界。悔恨、无助与悲伤充斥着她的整个身体,她可以清楚地感受到自己双腿在不停地颤抖,自己指尖反反复复传来难言的失控,自己额头和颈部的青筋在不受控制地抽动。此时此刻,法官忽然打破了寂静,她知道,宣判的一刻终于来临了,自己的罪责与命运即将被公示天下。终于,她无法控制自己的身体,伴随着顺着脸颊滑落的泪痕,她两腿一软,缓缓地向地面瘫倒下去,在身体即将接触地板时的前一刻,她感到自己的手肘被一个孔武有力的右手搀扶住了。她打了一个趔趄,抬起头,正要对施以援手的人报以感激的表情,看到的却是身旁法警向她投来的冷漠目光。她终于明白了:她做的事情,没有人会宽恕。

这就是刑罚,它是刑事政策的尖利牙齿,是公平正义的勤恳守夜人,是犯罪分子无可回避的最终归途。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它。

刑罚种类知多少

中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对于任何一个罪名所适用的刑罚不能超过一个以上的主刑,但可以适用多个附加刑,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候也会在没有主刑的情况下直接适用附加刑。

借助文艺作品的传播,尤其是推理类的小说或影视剧,通常大家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了解较多,而对管制和拘役知之甚少。管制是一种社区矫正,它并不将犯罪分子羁押在特定场合,但会对其自由存在其他多方限制,如要依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等。而拘役则与有期徒刑类似,需要以羁押形式限制犯罪分子的自由,但其执行原则为“就近执行”,即一般由公安机关在附近的看守所、拘役所执行,而非监狱,犯罪分子每月还会被赋予回家探视一到两天的权利,在拘役期间参加劳动的,还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之所以设置管制和拘役这种与有期徒刑执行方式和地点都不同的刑罚,原因有二:其一,这两种刑罚主要适用于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罪名;其二,在犯罪学中有所谓犯罪分子“交叉感染”的理论,即罪犯长期同处一个共同的生活环境,反而会起到相互学习犯罪方法的负面作用,对于没有必要处以严厉刑罚的犯罪,将他们与能够判处有期徒刑的重刑犯隔离在不同的执行地点,能有效防止这种“交叉感染”。

在现实中,刑罚经常与“拘留”一词混同在一起,这在很多本土推理小说中也不乏相关概念的混淆。拘留并不是一种刑罚,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但又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人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决定的作出是公安机关,而刑罚决定的作出则是法院通过正式判决进行,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有人品行不端被处以行政拘留,这不属于犯罪,普遍的观念会认为这属于人生中的小瑕疵;但如果被处以拘役等刑罚,则到了有犯罪记录的程度,那就不得了了,工作、生活都会因此而遭受偏见带来的不便。

除了不属于刑罚的行政拘留,还有刑事拘留,但后者同样不属于刑罚,它是一种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适用的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在侦查中,对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等,会出现一些不立即限制他们人身自由会发生危险的情况,比如他们即将实行犯罪,犯罪后企图毁灭证据等等,但按照刑事政策的规定,此时的这些犯罪嫌疑人仍然是未经法庭审理认定有罪的人,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考虑,会以拘留的形式在诉讼前短期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这便是刑事拘留。对于一项违法行为,一个人如果被刑事拘留了,他将来还有非常大的可能被处以刑罚,甚至是死刑;但是,一个人如果被行政拘留了,便意味着他的行为过错很轻微,后续不会再有受到刑罚处罚的危险。

你不知道的死刑

在所有刑罚种类中,最受公众关注又最为严苛的,想必就是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死刑了。在擅长描写谋杀案的推理小说作者眼中,这也是故事创作中经常需要涉及的刑罚类型,但是,对于死刑,你是否知道的足够多?

首先,死刑不适用于哪些群体?大家一般比较了解的有未成年人,但这指的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而非审判时的年龄。另外,在审判时怀孕的女性也不适用死刑,此处的“不适用”是指绝对不适用,即女性生产结束后也不再适用死刑。笔者记得在某部刑侦电视剧中,曾经出现过女性罪犯为了避免死刑而在羁押过程中偷偷人工授精的桥段,已故推理小说家罗修先生的代表作《麒麟之死》中,亦以开玩笑的形式出现过类似的情节——故意在审判前让自己怀孕以避开死刑。大家可能会产生疑问:这种犯罪分子故意规避刑罚的情况也不适用死刑吗?是的,其理由非常简单,就是现代刑事政策所必须坚守的“人道主义”价值。

其次,在中国,除了立即执行的死刑外,还有颇具独创性的死刑缓期执行。这种缓期执行很容易与一般的“缓刑”相混淆,从而产生若干误解。一般的缓刑是指对于被判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暂缓刑罚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察期,拘役的考察期在2个月到1年,有期徒刑的考察期在1年到5年,在考察期内,除了不能再次犯罪外,还需要遵守非常复杂的监督规定,若有所违背,则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反之,则在缓刑期满后不执行原判刑罚。而对于死缓,则有两个明显的不同:第一,缓期与一般缓刑不同,只有“两年”这一个选择,即任何死缓都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二,在两年缓期内,只要没有故意犯罪的情况,就不再执行死刑,而改为无期徒刑,若在此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还有可能减为有期徒刑。因此,即使在缓期内罪犯再次犯下的是过失类犯罪,如失火罪、交通事故罪等,也不会再次面临执行死刑的危险。

公众对待死刑的态度是很复杂的,有人坚决反对死刑的存在,有人则认为必须长期保留。目前形成共识的是,死刑必须要限制使用,不能滥杀。对此态度的一个典型体现便是死刑适用程序上的严格化: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法院必须是中级以上法院,基层法院没有审判权。我国的司法审判遵循的是“二审终审制”,但在死刑案件中,在二审终审后还须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一次,从而体现死刑适用的谨慎性。

刑罚裁量:一些容易搞错的法律术语

翻开刑法典,走马观花地看几个法条,就会发现有几个词汇是随处可见的:以上、以下、可以、应当、从轻、减轻、从重。而这些词语的含义可能与我们日常生活中通俗使用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了解他们的准确含义,是学会刑法裁量的第一堂课。

刑法典中使用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我们随便择取一个法条举例:《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十年以上”是包含十年的,也就是最低可处以十年徒刑;“十年以下”也显然包含十年,意思是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最多判到十年徒刑。

法条中的“应当”与“可以”是另一对常被用来相提并论的词汇。“应当”一词内含有必须的意思,用英文来说就是have to;而“可以”则属于可做可不做,can的意思。举例来说,《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对于单纯自首行为,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得到宽大处理,而授予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作出裁量;但第68条又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时便不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了,意味着法官必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而不能在原定范围内处罚,否则便是渎职。

最容易傻傻分不清楚的一对词汇,莫过于“从轻”和“减轻”了。简单来说,“从轻”是在既定范围里择取较轻的那一部分,而“减轻”则是低于既定范围。比如前面提到的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法定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如果“从轻”,就可能是三年,四年或五年等;如果“减轻”,就是不满三年。立法当中也多见“从重”一词,比如《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累犯要从重处罚,与“从轻”的内涵相似,意思就是在既定范围内择取较重的刑罚。但立法当中没有“加重”一词,这很容易理解,因为“加重”意味着法官可以完全跳出立法限定范围作出处罚,这便有可能造成法官滥权。

搞懂这几组容易混淆的词汇后,我们才能看懂法律规定,满足了掰着指头计算刑期的基本功课。

刑期折抵与数罪并罚:掰着指头计算铁窗岁月

当一个犯罪分子最终被判刑之前,他经常会经历一段被羁押的时间,最常见的情况即是在起诉前会被刑事拘留。而由于刑事案件复杂程度的不同,这种羁押期也会存在变数,有的时间很短,有的则难免长期羁押。在最终判决下达后,如果忽视羁押期限片面执行判决中的刑期,就会有可能显失公平,为了处理这种情况,就发明了刑期折抵的刑事政策,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先期羁押的时间折抵被判处的刑期,实际服刑期会扣掉相应的时间。具体来说,羁押期限折抵两倍期限的管制刑期,或一倍期限的拘役刑期和有期徒刑刑期。比如说某人被羁押了十日,在判刑后,就能折抵二十日的管制,或折抵十日的拘役或有期徒刑。为什么唯独折抵的管制期限较长呢?看过上一期的读者就会明白,与羁押、拘役和有期徒刑相比,唯独管制是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如果也只折抵一日刑期,就会显得不够公平。

处理现实刑罚问题时,还会经常面临数罪并罚的情况,即某人同时被判多个罪名,这时的刑期计算,可并不是简简单单地将多个刑期相加那么简单。中国对此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如果多个罪当中存在死刑的,直接执行死刑;不存在死刑但存在无期徒刑的,直接执行无期徒刑;这两种情况下,不需要再考虑多个刑期的相加问题。如果多个刑期都是有期徒刑的,当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时,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当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时,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看到这里,有些朋友会产生“好不公平啊”的感觉,毕竟这种规定意味着,如果一个人犯有多个罪名,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刑期都没达到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他便最高只会受到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惩罚,而不会更高。但中国刑事政策的这种规定是有合理性的:只要不判处极刑,犯罪分子总有回归社会的一天,过长的刑期只会增加犯罪分子将来融入社会的成本,这便有可能产生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二十五年的时间足够一个人从少年步入中年,当今社会日新月异,这段时间甚至足够产生沧海桑田般的变化,如果时间再增加,出狱的犯罪分子便有可能以再次诉诸犯罪的方式获取生活成本,这是我们需要竭力避免的。另外,限制过长刑期的做法也存在节省公共开支的考虑,毕竟监狱的运转是需要费用的。

当然,对于刑期的限制,各个国家都不一样。在美国很多州即曾出现过监禁一百多年乃至数百年的刑罚,对此现象其实也不难理解:一来这些地区经济较发达,在刑罚执行成本上比我国宽裕,可以支撑得起让很多犯人常年待在监狱,根本不回归社会;二来这些地区多废除了死刑,或基本上不适用死刑,那么对于严重的*力暴**犯罪,就不得不通过刑期的提高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杀死一个人判了二十年,连环谋杀数十人也判了二十年,就会给人刑事政策不够公平的印象。

讲到这里,我有必要给本土推理作家和有志于创作小说的读者提个醒:如果是基于中国大陆现实的小说创作,请一定要记住我们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是二十五年,在曾经的阅读经历中,不乏这方面的常识性错误。

刑罚:犯罪分子的归途

从犯罪发生到刑罚适用,这勾勒出一起刑事案件的全息图景。而这也是我们在推理小说中最常接触到的诸类场景,或许除了推理小说的作者和读者,最应当了解这些知识的应该是每个有潜在犯罪可能的人——刑罚有威慑,犯罪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