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籍人员社保规定最新 (港澳台居民社保上海细则)

近期有读者反馈,原沪人社养发【2009】38号文将于今年8月15日后终止实施(该文经沪人社法[2016]301号文规定延长至2021年8月15日),不再延续。那么上海的外籍包括台港澳员工的社保缴费政策是否发生变化?笔者结合相关办案经验,拟作如下答复。

港澳台社保最新政策,上海港澳台社保怎么办理

1. 2021年8月15日以后,企业是否有义务为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考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且沪人社养发[2009]38号行将停止实施,除签订双边互免协议的国家外(备注: 在境外已参保 的情况下,免除中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义务,并非完全免缴),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缴纳五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外籍员工未依法办理工作许可,则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 外籍员工能否要求补缴2011.10.15至2021.8.15期间的社保费?

答:鉴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于2011年10月15日实施,外籍员工如投诉补缴社保,企业存在为外籍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风险。

3. 就外籍员工的社保诉求,用人单位能否以“约定不缴”抗辩?

答:如外籍员工与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需缴纳中国社保,在2020年1月以前该等约定在劳动监察实务中一般认可其效力,但在2020年1月及以后该约定将被视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笔者在2020年办理了一起外籍员工社保案例,该起案件中外籍员工投诉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用人单位以合同约定抗辩最终仍被责令补缴近50万元的社保费用,且补缴期限自2011年10月起算。

4. 外籍员工要求补缴社保,用人单位能否援引2年时效抗辩?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用人单位长期未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持续发生的状态,不适用2年时效限制,且如果由社保中心履行社保稽核职责,亦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5. 外籍员工如要求补缴社保,是按“三险”补缴还是“五险”补缴?

答:如问题三所述,补缴社保将按照“五险”执行,如用人单位之前已按三险缴纳,外籍员工诉请纠正为五险补缴,社保经办机构将不予处理。

6. 用人单位如自愿为外籍员工补缴历史性社保,能否以“三险”操作从而规避补缴“五险”的成本?

答:倾向于认为如果能够成功补缴三险,则无法调整为五险补缴。但在社保经办实务中,自愿一次性补缴社保向来受到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大概率将难以实现补缴三险。

7. 外籍员工能否以未缴纳社保提出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答: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包括笔者去年办理的一起员工以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合同的案例,外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诉请需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前提,如双方并无书面约定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主张经济补偿金,则大概率将驳回员工诉请。

8. 外籍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单位未缴纳社保,外籍员工能否主张退休金损失?

答:按照本市的裁审口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在国内就业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外国人就业期间,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上述规定之外约定或者履行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可按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单项协议或其他协议以及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定。”社保待遇损失倾向认为仍属于约定权利义务范畴,如双方未约定养老待遇责任或约定另行支付退休金等,则员工的诉请大概率无法支持。

9. 台港澳员工能否主张补缴2005年10月1日至今的社保费?

答:《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合法就业的台港澳员工,用人单位原则上仍有义务缴纳社保,但该部门规章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公布,在实务中执行力度较低,彼时上海市仍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为主要执法依据,笔者倾向于认为台港澳员工的社保补缴义务应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涉及补缴,应补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10. 外籍、台港澳员工需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 城镇居民 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另2012年9月25日《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第十条规定,“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倾向于认为,外籍和台港澳员工并非城镇户籍,用人单位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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