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驾车饮酒醉 “酒友”变“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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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人生几何

美酒虽好

共饮虽乐

但要切记

安全无小事

开车需谨慎

切莫酒后驾车

最终害人害己

【我为群众办实事】驾车饮酒醉“酒友”变“损友”

5月15日晚

张某与朱某开着

借来的小轿车应约赴宴

期间

朱某酒酣意浓之际

欲驾驶借来的小轿车搭载张某出行

张某虽进行了劝阻

但未能成功

当晚23时

朱某驾车行至某餐厅门口处

将从餐厅跑出的吴某撞倒

造成吴某重伤

朱某驾车逃逸

后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吴某不承担责任

经查明

肇事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

该车辆在保险公司

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吴某家属将朱某、张某、赵某

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新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酒后驾车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提前预知

但其仍然驾车出行

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其应当对吴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与朱某共同吃饭饮酒

双方之间形成特定的义务关系

即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阻、扶助的义务

张某作为乘车人

明知朱某系酒后驾车

虽进行了一定劝阻

但是未能完全制止

放任危险的发生

张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我为群众办实事】驾车饮酒醉“酒友”变“损友”

我国《民法典》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

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损失

对于超出部分

因朱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

故商业险不负责该部分赔偿

应由侵权人承担

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赵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不需要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发生的过程及双方过错程度

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不足部分酌定由驾车人朱某承担90%责任

乘车人张某承担10%责任

【我为群众办实事】驾车饮酒醉“酒友”变“损友”

就共同饮酒行为本身来看

它只是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

不属于法律行为

然而

近年来

因共同饮酒后驾驶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屡屡发生

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

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

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

该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

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或

酒后剧烈运动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

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损害

共同饮酒人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生活中

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的原则

酒驾猛如虎

我们不仅应该杜绝酒驾

还应当在发现共同饮酒人酒驾时及时进行劝阻

更不能乘坐醉酒驾驶的机动车

放任危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