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农历七月初七,牛郎织女鹊桥相会的传说给这个日子赋予了美好色彩,七夕节也被称为中国情人节。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情侣间通常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对方发红包表白示爱,比如“520”、“1314”等。可是一旦分手后,这些红包还能要回来吗?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浩浩(化名)和娜娜(化名)热恋期时,每逢纪念日和娜娜生日,浩浩都会向娜娜转账以表达其爱意。但好景不长,几个月后两人分手了。分手后,浩浩发现自2018年4月至同年9月,他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分17次向娜娜转账共计32422元,其中“520”、“521”、“1314”、生日祝福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共8622元,其他金额的转账共计23800元。浩浩认为既然两人分手,娜娜应归还恋爱期间所收到的转账,遂浩浩向娜娜索要转账款项,娜娜归还13400元后不予归还。后浩浩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娜娜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浩浩追求被告娜娜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属于 目的赠与 , 在目的未实现时,被告继续占有该财产构成不当得利。 但原告向被告转账32422元中的“520”、“521”、“1314”等 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 共计8622元 属于一般赠与,应不予返还。剩余23800元属于目的赠与,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被告已返还13400元,剩余10400元未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娜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浩浩人民币104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无独有偶,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也判决过一起类似案件。虎丘法院认为,本案的 争议焦点为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的款项性质是否是借款。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在微信中未提出异议,且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向其转账的款项是用于二人共同消费或者为原告购买物品或者代原告向原告的债权人还款,所以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的转账款项应认定为借款。但是,其中 金额为0.52元、5.2元、52元、520元的转账,因数字谐音特征明显,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转账发生的时间为2018年2月14日,此时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且转账金额以十倍为单位递增,与民间借贷中正常的交易习惯也严重不符,原告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就该四笔款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于是,该四笔款项应认定为恋爱期间女方对男方的无偿赠与,不属于借款。
【律师观点】
恋人之间发生了上述纠纷,一般会以不当得利或民间借贷的案由诉诸法院。其中目的赠与即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成就时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对于七夕节等特殊节日转账的特殊金额例如“520”、“521”、“1314”等,法院通常认定为一般无偿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完成,给付方不得撤回,因此该部分款项应不予返还。故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需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
网上还流传一些攻略,如男方在发红包或者转账时不要写“我爱你”之类的话,女方收到整数红包或者转账时回复:“谢谢亲爱的节日红包”来锁定红包的一般赠与性质。但是最终情侣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法院会结合具体金额以及情景等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