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和化妆品领域的违法广告处罚问题很突出,因为之前有专门的专题整理医疗美容和化妆品处罚案例,因此对于此两类问题不再赘述。本月应注意的案例是第4个,对于宠物饲料进行形象代言很容易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值得实践中注意。
1.常市监处罚〔2022〕020317号
处罚情形:一款商品中使用了“不起球、不掉色、不缩水、不变形、不沾毛”的广告语,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广告语的依据。(经当事人供述,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由美工制作上传,制作广告费用为5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减罚情形: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减罚依据:《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罚款150元。
2.锡山市监处罚〔2022〕004号
处罚情形: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12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减罚情形: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减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结果:没收广告费用,罚款1.2万元。
3.建市监综处罚〔2022〕367号
处罚情形: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宣传展示使用“金箔”制作的“玫瑰花”蛋糕图片。
处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处罚结果:罚款3万元。
4.萧市监四处字〔2022〕284号
处罚情形:对于宠物饲料使用用户名义进行推荐。(包括代言费用在内共计600余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减罚情形: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视频上架时间较短,且其及时下架整改,且当事人通过邀请代言人提升的营业额、取得的违法所得均不显著,违法行为产生的实际危害后果较轻微,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
减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处罚结果:罚款96万元。
5.津青市监执四处罚〔2022〕61号
处罚情形:上述三伏贴敷、咳舒贴敷等8种产品在网站宣传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且为非医疗、医药、医疗器械产品。(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4万元(虚假广告2万元,广告涉及医疗治疗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