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的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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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从两个情形来分析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税、社保、公积金处理方式:
情形一:A企业承担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等计入营业外支出。
解析: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员工个人部分的所得税、社保公积金等应由个人承担,这部分支出并不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应该负担的,所以应记到“营业外支出”,该支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举例分析:A企业员工童女士2019年1月税后工资30000元,假设其他信息如下:

账务处理:
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3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00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3000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1000
发放职工薪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0000
营业外支出 2496
贷:银行存款 30000
其他应付款-员工承担社会保险 800
其他应付款-员工承担公积金 1000
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696
情形二:B企业承担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等计入“职工薪酬”。
解析:企业为员工承担个人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等视同通过另一种方式给员工“涨薪”,属于职工薪酬可以在税前扣除。
举例分析:B企业员工杨女士2019年1月税后工资30000元,假设其他信息如下:

账务处理:
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36573.2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2573.2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3000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1000
发放职工薪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2573.20
贷:银行存款 30000
其他应付款-员工承担社会保险 800
其他应付款-员工承担公积金 1000
应交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 7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