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二级市场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会否“雪上加霜”

本报记者 杨成万

一石激起千层浪。四川省梓潼县地税局、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等部分地方税务部门,向自然人征收新三板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发生争议的事件,引起了业界人士的关注。那么,自然人在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股份究竟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则上比照”的表述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其他地方的税务部门纷纷效仿,本已十分冷清的新三板市场会否“雪上加霜”?有何破解良策?对此,《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人士。

事件:梓潼县地税局喊缴税

2017年8月4日,一位张姓投资者以17.86元/股的价格转让了2000股新三板公司圣迪乐村(832130)股份,成交额35720元,赚了6780元。对此,四川省梓潼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向其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作为新三板公司,也被税务机关要求汇算清缴新三板二级市场上股份转让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并督促股东及时缴纳。圣迪乐村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当地地税局要走了公司的股东名册。远方装备(832538)公司相关人士称,当地地税局前往公司关注过新三板个税事宜。成都市武侯区的一家新三板公司也表示,前不久公司接到了成都市武侯区地税局的通知,要求公司督促股东及时缴纳新三板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川外地区同样发生了税务机关催缴新三板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事件。如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在网站公布的一个案件显示,自然人A将其持有的某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企业B,并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但企业B却没有代扣代缴其“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机关责令企业B对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按理说,缴纳“皇粮国税”并不稀奇,但在新三板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上却出现了例外。投资者表示,根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相关规定,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这意味着新三板二级市场股份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过,税务机关并不这么理解,如梓潼县地税局认为,转让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而新三板不属于上市公司范畴,因此,新三板企业股东转让股份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税务机关同时解释称,国发〔2013〕49号文件表述的是“原则上比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转让“新三板”的股票不得随意参考上市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因此,税务机关认为,自然人在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股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新三板企业应依法履行“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义务。

影响:新三板交易可能更冷清

就目前来看,只是个别地方税务部门要求自然人在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股份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其他地方的税务部门也纷纷效仿,那么,将给新三板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对此,持乐观态度的某私募老总表示,新三板交易收益被征税的情况只个案,不会被普遍推行。“相信新三板交易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很快就会出台。”这位私募老总的理由是,新三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好不容易才建立起来了,她在缓解成千上万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能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都对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新三板的投资者不必过于紧张,毕竟投资好的标的和合理的价格,才是最核心、最关键的因素。”另有业内人士表示,征收资本所得税是任何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的必然行为,不值得大惊小怪。只是目前我国的新三板市场还不是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还需要政府给予扶持。

不过,据多家挂牌企业与投资者证实,近期多地税务部门开展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风险核查工作,那些交易频繁、交易额偏大的投资者或将面临一张金额不小的税单。因此,在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中持悲观态度的人士更多一些。

在2013年底新三板推向全国的时候,没有任何人提到纳税的事情,市场其实已经默认为不交纳个人所得税。现在突然又开始征收,投资人整个资金计划,投资计划被完全打乱。“很可能不少人不敢在新三板里面进行交易,这对本来就已经进入冰点的新三板市场将雪上加霜。”成都一位新三板投资者担心。

记者查询相关数据后也对此进行求证。仅以2018年春节大假后的首个转让日(2018年2月22日)为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11635家,流通股本3505.14亿股,但仅有499家公司发生了成交记录,占比仅4.29%;成交数量仅有4163.97万股,占比更是少得可怜,仅为0.01%;成交金额只有11853.73万元。

究其原因,除了其他因素外,与投资门槛高企,流动性差不无关系。如果再向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估计更多的投资者离场而去,而一个参与者寡,流动性差,赚不到钱的市场,其融资效果肯定也好不到哪里去,进而影响到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和实体经济的发展。

专家观点:

四川智见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川平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既然是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显然是应该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不是加大税收。也就是说在能够提供税收优惠的地方应该参照上市公司执行,如果对“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不利的地方则不应参照上市公司执行。

税务部门只能对新三板公司发起人(即公司挂牌前持有其股份者)的股份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应该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股份转让所得征税。当然,由于新三板公司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因此有可能存在新三板公司发起人以此方式转让股份而逃避税收,但税务部门完全可以通过新三板公司名册进行辨别。

至于基层税务部门对文件或规定理解不透、难以把握的,应该向其上级机关最好是发文机关进行咨询、请示,在没有获得正式回复前,而不能自己解释、自行其是。建议有关部门本着有利于促进新三板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出台对于新三板股份转让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