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伟哥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吗 (为什么销售伟哥犯有毒有害食品罪)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为了牟取暴利,有人甚至将“伟哥”主要成分“西地那非”加入食品或保健食品中售卖。

“西地那非”为处方药,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在食品或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属于违法行为

销售有毒有害伟哥被判刑,售卖含伟哥的保健品怎么定罪

福田法院审理了一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10人

将“西地那非”加至产品中售卖

影响恶劣…

销售有毒有害伟哥被判刑,售卖含伟哥的保健品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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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湖南的项某观开始在其经营的某华食品厂生产保健酒“清宫御酒”, 2012年,为了牟取暴利,项某观在其生产的“清宫御酒”及“清宫御丸”里非法添加 “西地那非”,并对外销售。

2013年起,项某观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清宫御酒”及“清宫御丸”销售给其广州经销商张某丽,张某丽随即与其丈夫叶某安及其公公叶某贤一起在网络上售卖上述商品。2015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相关通告,要求通告中涉嫌违法添加的产品下架封存,某华食品厂生产的“清宫御酒”亦在此列,但项某观仍将其库存的散装酒陆续卖给张某丽, 经查,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项某观共接收张某丽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

无独有偶,2014年,湖南的皮某开始生产假冒的“清宫御酒”及无名胶囊,同时非法添加“西地那非”,销售给叶某安以及徐某迎、李某夫妇进行二次售卖;另一边,与项某观有长期合作关系的陶某也开始自行生产添加了“西地那非”的“清宫御酒”,并销售给徐某迎等人,2016年,陶某决定停止经营,便将自己库存的“清宫御酒”连同包装材料、办公设备等一并卖给温某伟,其中“清宫御酒”价格约10万元;2016年底,温某伟开始与他人合伙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清宫御酒”,并销售给叶某、徐某迎等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涉案10人展开抓捕行动,至2019年5月,项某观、张某丽、叶某安等10人均被抓获归案,抓捕过程中缴获了大量含“西地那非”成分的酒水及无名胶囊。 经查,2013年至2014年,张某丽等人的销售额达人民币45万余元;另对扣押的电脑里的电子账本进行审计,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涉案“清宫御酒”和“清宫御丸”的销售额达人民币4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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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被告人项某观、皮某、温某伟、陶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中被告人项某观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温某伟、陶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应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张某丽、叶某安、叶某贤、叶某、徐某迎、李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中被告人张某丽、叶某安、叶某贤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应依法予以惩罚。

本案从被告人张某丽、叶某安、叶某贤、叶某、徐某迎、李某处均查获了部分添加“西地那非”等违法成分但未及销售的食品,上述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该部分是犯罪未遂。本案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法院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即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予以处罚,并酌情考虑未遂情节。

另外,本案被告人温某伟、徐某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项某观具有两次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项某观、陶某、温某伟、皮某 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处 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到二十五万元不等

二、被告人张某丽、叶某安、叶某贤、叶某、李某、徐某迎 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到三万元不等 。其中,徐某迎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