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十年前,电商行业就出现了售卖影视剧同款周边的商业模式。往往影视剧还没有下播,同款产品就已经在多个淘宝店铺上架销售。
靠着明星“光环”,无论是男女主穿过的服饰还是佩戴过的挂件,这些同款商品总是可以获得比普通商品更多的关注和销量。
为了证明自己销售的商品是剧中某某明星同款,很多商家会在店铺上展示影视剧的画面截图。
但很多商家却忽略了一点 ,即便是一张视频画面的截图,著作权也是归属于影视剧的版权方。 如果没有拿到版权方的授权就匆忙上架,很容易招致侵权诉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电商著作权侵权案件。被告是一家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因为 没有经过版权方授权,在售卖《亲爱的,热爱的》男主“韩商言”同款上衣的同时,使用电视剧画面截图,被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5万元。

被告店铺截图

电视剧画面截图
海蜂法务提醒各位电商卖家:
网络店铺的商品宣传和店铺装潢中,使用的包括商铺的首页、栏目面、橱窗、宝贝详细信息、其他促销页面等板块,使用的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类型的作品,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为了降低侵权风险,建议经营者尽可能避免使用权利来源不明的网络图片,必要时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制作,获得权利来源更加清晰的作品。
电商行业风险加剧,卖家如何做好合规管理
《电子商务法》发布三周年以来,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诉讼数量明显增多。
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有超过7.5万家电商相关企业发生过法律诉讼,超过1.4万家有严重违法行为。电商相关企业被执行人信息数量已近3.2万次。超过7年的创业型电商企业成立不到五年就进入淘汰期。
为了帮助更多电商企业合规经营,海蜂法务通过收集研究行业相关的诉讼案件、舆情事件、监管政策等数据,并结合自身服务电商行业的相关经验,针对各风险点给出应对措施,形成《电商行业法律风险研究报告》。
以下为报告部分内容:
电商网页页面设计风险
▷风险背景:
电商企业开展网络经营业务,需要自行设计或者委托外部设计师团队开发、设计网站的装潢、功能布局。
▷风险要点:
如果将网站设计任务委托给设计机构,由对方组织员工进行创作,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设计机构,企业无法取得著作权。
▷应对措施:
1)无论是委托个人是机构进行网站设计,都应当签署委托设计合同,在其中明确约定各类设计元素的著作权权属。
2)为了避免委托的设计机构或者原创设计出现抄袭、模仿他人作品的行为,导致企业权益受损,可以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出现抄袭争议,由对方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广告合规风险
▷风险背景:
部分电商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宣传效果,在广告宣传中夸大表述产品特性、功效,或者突出强调“全网最低价”“仅此一家”等广告语。
▷风险要点:
1)“全网最低价”“史上最耐用”“全网独家”等表达具有排他性,有不当贬低同行的嫌疑,也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属于《广告法》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2)执法和司法机构对于“绝对化用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企业经营者难以捉摸。结合过往案例,以下五类“绝对化用语”较为典型,建议企业经营者慎用:
“无限”类用语:立即、永远、终身、机制、无敌等;
“首”字类用语:首个、首发、开创、史无前例、填补空白等;
“最”字头用语:最优、最先进、最划算等;
“唯一”类用语:独一无二、仅此一次、X大品牌之一等;
范围类用语:全球、国际、全国等。
▷应对措施:
企业可以在广告语的表达上对关联的场景、情形做出限定,避免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解,以下为三种示例:
第一种,仅表达产品或服务的主观理念,比如鸿星尔克“To Be No.1”表达的就是一种主观期望,没有排他之意。
第二种,广告宣传内容具有事实依据,并对宣传语表达的内容做出了限制,比如“2020年大众点评广州市天河区川菜销量第一”。
第三种,表达的商品或服务特性的事实描述。比如,“30分钟速热”“保温三分钟品尝最佳”等。
一件代发模式的侵权风险
▷风险背景:
“一件代发”的在线零售模式之下,零售商从供应商处独立购买商品,无论实际卖出商品多少,由供应商直接负责向最终的客户交付商品。
▷风险要点:
由于货源渠道难以掌控,供应商的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利时,零售商会受到牵连,承担侵权责任。
供应商如果销售“三无”产品,线上零售商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时,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
1)作为零售商的电商企业在选择合作的供应商时,应当对供应商的资质、销售产品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做全面检查,并签订协议,就商品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做出明确约定。
2)当店铺所售商品出现侵权争议时,应当立即下架、停售争议商品。如果企业可以证明对所售商品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可以以“商品由供应商制造销售,自己只是代理商”为理由,主张不承担或者承担较低金额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