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政策指导和内容管理,规范我市范围内微信传播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依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梧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梧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联合,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属地微信公众号登记备案工作。

一、登记备案时间

即日起至5月31日。

二、登记备案对象

全市所有的微信公众帐号。具体包括: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梧各单位、社会团体开设的;

2.梧州范围内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

3.微信帐号名称包含本市和县(市、区)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4.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主要涉及梧州市辖区范围内的;

5.微信公众帐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本市范围的;

注意:符合以上任何一条的,均在此次登记备案范围内。

三、 登记备案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梧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微信公众帐号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公众号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帐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公司注册开设微信公众号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4.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材料填写《梧州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梧州市公安局网站www.wz110.cn表格*载下**栏目*载下**,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直接转跳),登记表需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或私印。

四、 登记备案办法

1.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梧各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微信公众帐号相关登记备案纸质材料报送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梧州市迎宾路19号市联合办公大楼705室)。

2.个人和私营企业公司注册开设微信公众号的,备案采取就近便民原则,备案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到辖区公安局网安大队备案(地址详见下文附表格)

关于在全市开展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3.6月1日后,我市个人或单位新开通的微信公众帐号可及时到梧州市公安局网站(www.wz110.cn)“表格*载下**”栏目,*载下**《梧州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并在开通30天内进行登记备案。

我市各微信公众号,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对延时不报、拒不履行登记备案的,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将根据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梧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梧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