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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购买私人物品开了专票并认证后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老板购买私人物品开了专票,在税务系统中认证了。现在要做账务处理,想转出进项税该如何处理?
老板购买了护肤品,发票是我认证的,因为不认证发票会变成滞留票,也跟老板说了不能抵扣,会进账税转出,可是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做账了。
解答:
该问题并不仅仅是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问题,而且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等。
(一)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明显属于个人消费的货物或服务,除非企业从事该方面的经营业务,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对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票,企业应及时在系统中勾选“认证但不抵扣”,会计核算时可以不确认“进项税额”,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按含税金额确认相关的费用等。
如果直接勾选认证的,但是不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则应在勾选认证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购买的护肤品用于了客户无偿赠送的,应做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则护肤品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该护肤品购入后,只要不是从事日化产品的商贸企业,通常是老板个人使用、奖励给员工、赠送给客户等几种情况,都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从各地税务局公布的税务稽查案例中可以看出,税务局在稽查时特别喜欢检查类似问题。
1.股东使用以及赠送给相关人员的,应视同股东分红,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
特别注意:如果是老板(股东)个人消费,不但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得税前扣除。
2.奖励给员工或作为员工福利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并入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3.无偿赠送客户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正确的会计处理
1.老板(股东)个人消费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等
如果专票已经勾选认证的,再做一笔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奖励员工或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等
同样,专票已经勾选认证的,如前一样再做一笔转出的分录。
3.无偿赠送客户的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贷: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无偿赠送的,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