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漏水维修期间物业费谁负责 (精装房漏水开发商承担责任吗)

郭某凤为汇鑫佳苑小区3-1-1001的业主,庞某为汇鑫佳苑小区3-1-1101的业主,双方为楼上楼下邻居,汇鑫佳苑小区由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郭某凤与庞某的房产均从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得(精装修房屋),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汇鑫佳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由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郭某凤入住后发现厨房屋顶处不断漏水,造成厨房内的装修损坏,而且损坏越来越严重。郭某凤多次找到庞某、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维修解决该漏水问题,但均未能解决该问题。

商品房漏水物业该不该负责,精装房漏水开发商承担什么责任

郭某凤申请对其房屋漏水原因和漏水点进行鉴定,并出具解决房屋漏水问题的修复方案。2022年5月,精临建筑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房屋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涉案房屋漏水原因为:庞某所在的汇鑫佳苑小区3-1-1101的业主房屋地面中安装的给水管道存在漏水现象,漏水沿楼板渗漏至涉案房屋,并出具了具体维修方案。

原告郭某凤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15日内修复漏水点,解决原告汇鑫佳苑小区3-1-1001房屋的漏水问题,排除对原告的居住生活障碍,消除对原告的财产损害危险;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郭某凤与庞某系相邻关系的当事人,因郭某凤与庞某的房产均从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得(精装修房屋),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汇鑫佳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由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郭某凤的住房出现漏水,与其他当事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现鉴定部门鉴定结论已确认庞某家所在的汇鑫佳苑小区3-1-1101的房屋地面中安装的给水管道存在漏水现象,并出具了具体的维修方案。该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对此双方发生矛盾时,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关于庞某、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部分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商品房漏水物业该不该负责,精装房漏水开发商承担什么责任

一审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庞某、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坐落于庞某家汇鑫佳苑小区3-1-1101的房屋供水管道漏水进行修缮(具体维修方案,参考鉴定结论维修方案),维修所需费用由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法律关系为何,何方应向庞某承担修复责任。围绕争议焦点,二审阐述如下:

各方当事人现对于庞某所有的汇鑫佳苑小区3-1-1001号房屋给水管道存在漏水现象,漏水沿楼板渗漏至涉案房屋一节,均无异议,二审予以确认。对于本案案由问题,考虑诉请主张,应属物权保护纠纷,二审予以更正。

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鉴定结论有误无证据支持,二审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选取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有效,二审予以确认。

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其与庞某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不适用于相邻关系,且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案涉房屋即汇鑫佳苑小区3-1-1001号及3-1-1101号房屋质保期已过,亦不应承担相关保修责任。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其与庞某应系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服务漏水部位不属于物业服务责任范围,与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责任。对此,二审认为,根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维修做法为:在汇鑫佳苑小区3-1-1101号房屋内沿给水管道安装区域(含室外管井至房屋区域)将地面装饰装修层破拆露出全部给水管道,将给水管道全部更换,重新进行安装施工。由于无法确认具体给水管道具体漏水位置,维修做法要求将含室外管井至房屋区域的给水管道安装区域全部予以破拆后对管道进行更换。

商品房漏水物业该不该负责,精装房漏水开发商承担什么责任

现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房屋给水管道质保期已过其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但由于现漏水部位无法确定,是否涉及有防水要求的房屋亦无法确认,是否涉及防水问题亦存疑,考虑到本案涉案房屋均为精装修交付,结合其与庞某签订的《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其质量保修期应自入驻之日起5年计,即涉案房屋在2017年7月交付业主后直至本案起诉并未超过相关质保期规定,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关保修义务。关于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一节,因相关维修做法已经明确维修范围包括室外管井至房屋区域的给水管道安装区域,前述维修范围中包括应属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范围内的共用设施设备,且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其自述在2020年2月即已经收到相关业主报修但未及时妥善处理,属于未能充分、合理地尽到其物业服务义务,应承担相关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