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非法经营罪处罚案例 (医疗器械零售风险管理)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份以来,张某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伙同王某艳、王某家销售肉毒素和玻尿酸等微整形产品,销售B玻尿酸等医疗器械,销售金额达79万余元。2019年5月10日侦查机关查获张某晨、被告人王某艳存放肉毒素、玻尿酸等微整形产品的仓库。被告人王某艳于2018年6月份开始帮助张某晨销售玻尿酸等物品,共获利1.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赔。

微整形非法经营判刑,医疗美容门诊销售假肉毒素

二.被告人供述

其居住的廊坊市新坐标2611房间是张某晨租的房子,这个房子是张某晨放货的仓库,里面放的玻尿酸、麻舒痛膏、肉毒素、水光针。其和张某晨、王某家共同卖这些东西。其负责在仓库看货物,张某晨需要货了就给其打电话,其就将需要的货送到张某晨住的地方,有时候其也负责给货物打包,也负责卖货。

2018年六七月份其帮张某晨发过货。其卖货的钱只和王某家分,其VIVO手机里两个微信号都是王某家的。其之前是帮张某晨发货,正式开始卖货是在2019年1月份,前两个月其卖货卖的少,每个月产品提成2500元左右,三四月份的时候卖货产品提成4500元左右。

从其居住的新坐标2611房间搜查出的这些肉毒素、玻尿酸等货物不可以在国内销售,因为这些货物没有国内相关批文。其是通过微信销售这些货物的。

三.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张某晨供述,其有三个微信号,主要是用来销售肉毒素和玻尿酸的。在其住处和仓库搜查出来的东西都是肉毒素、玻尿酸等微整形产品。客户需要货时就在微信上联系其,我们就在微信上具体谈,谈好价格后,从微信上付款,然后用S快递给对方发过去。

从仓库搜查出来的有白毒、绿毒和粉毒,这些肉毒素是韩国老板放在其这里的,其每售出一单韩国老板给其提成30元到50元,搜查出来的玻尿酸也是韩国老板的,也是每售出一单给其提成30元到50元,这些货主要是韩国老板联系买家,其负责代发货。

其仓库有十瓶左右的白色塑料瓶装麻舒痛药膏、30盒左右的B涂抹水光精华,这个水光精华在国内是有批文的。其是从2017年开始在微信上销售肉毒素和玻尿酸的,偶尔也有少量别的微整形产品。从仓库和住处搜查出的这些肉毒素和玻尿酸不可以在国内销售,这些肉毒素和玻尿酸没有国内相关的批文。

其从开始经营微整形产品到现在总共获利9万左右。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新坐标2611房间搜查的时候当时有个女的在房间,这个女的是其媳妇的姐姐,叫王某艳。王某艳就在那个房间住着,其不在家的时候,王某艳帮其往外发肉毒素和玻尿酸给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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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艳有参与销售肉毒素和玻尿酸,其在微信朋友圈发有关于肉毒素和玻尿酸的产品宣传,其见她微信朋友圈也跟着发一些,有时候帮其发一下销售给客户肉毒素和玻尿酸的S快递,有时她自己通过微信也向外卖一些肉毒素和玻尿酸,卖的货款通过微信转给其,其会给她每支10元到20元的提成。

2、同案犯王某家供述,其知道张某晨、王某艳二人销售肉毒素、玻尿酸等微整形产品的事,其没有参与。在2018年12月份,其将一部手机给了其姐姐王某艳,其给其姐姐王某艳说:你闲着也没事,就帮我卖手机里的视频吧,卖多卖少你看着给我分成。其将手机给了她之后,手机一直在她手中,她卖了多少视频,给其分了多少其不知道。其这部手机是一部vivo炫彩版手机,里面有两个微信号,昵称都是整形医生晨丹。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肖某证言,我从微信号是×的卖家那里购买了一次粉毒、肉毒,我记得当时是总共购买了1080元的产品,当时是通过S快递给我寄过来的。

2、证人王某1证言,我在微信上与好友取得联系并购买,当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350元,买了一盒“白毒”。

3、王某1购买的白毒外包装照片、微信信息、向张某晨微信转款记录照片。

4、证人孙某证言,其从微信卖家手里购买过水光针、婴儿针、玻尿酸、瘦脸针和面膜等产品。其直接在微信购买,通过微信转账付款,买完后卖家快递发货。

5、证人郑某证言,收货地址为x镇的张某是个男的,从我这里拿过几次货,从我这里购买过溶脂针、蛋白线、玻尿酸、白毒、绿毒和小分子(透明质酸钠)。张某跟我是x会互相加的微信,用微信和支付宝转账交易的。印象中张翼从我这里进过几万元左右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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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肉毒素、玻尿酸等*禁品违**(详见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两部手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